2020-07-14

收藏:四川最新最全的保险电话(随身备用)

  • 2016年02月29日 07时5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字体:
  •   在投保过程中,如果遭遇保险纠纷,该怎么办呢?不少消费者对此很苦恼。别着急,四川保监局近日发布了2016四川保险业消费者投诉指南,超详细!快快收藏备用吧!


      保险消费者投诉途径

      保险消费者遭遇保险纠纷后,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提出投诉,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这是目前消费争端解决的最主要途径;二是向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投诉,或者申请对保险合同类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向保险监管机关进行投诉。

      (一)四川省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二)四川省各保险行业协会信访投诉联系方式


      (三)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事项,保险消费者除向保险公司上级公司及总公司投诉外,还可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由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快速调处。

      联系电话:028—86780561

      地址: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

      (四)四川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联系方式

      1、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028-12378

      2、来信来访: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608室,邮编:610042

      3、网络投诉: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网上互动”板块的“网上信访”栏目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情况

      (一)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2.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3.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三)四川保监局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2.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3.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保险消费投诉注意事项

      (一)保险消费者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保险消费者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以上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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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02月29日 07时5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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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消费者投诉途径

      保险消费者遭遇保险纠纷后,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提出投诉,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这是目前消费争端解决的最主要途径;二是向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投诉,或者申请对保险合同类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向保险监管机关进行投诉。

      (一)四川省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二)四川省各保险行业协会信访投诉联系方式


      (三)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事项,保险消费者除向保险公司上级公司及总公司投诉外,还可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由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快速调处。

      联系电话:028—86780561

      地址: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

      (四)四川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联系方式

      1、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028-12378

      2、来信来访: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608室,邮编:610042

      3、网络投诉: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网上互动”板块的“网上信访”栏目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情况

      (一)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2.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3.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三)四川保监局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2.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3.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保险消费投诉注意事项

      (一)保险消费者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保险消费者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以上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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