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跟省长学法:“傍名牌”、虚假宣传……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 2016年12月23日 19时4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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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种饮料不叫“营养快线”,叫“营养抉线”;有一种饼干不叫“奥利奥”,叫“粤利粤”;有一种糖不叫“大白兔”,叫“大白免”……它们不是名牌,却和名牌长得像“亲兄弟”,这种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傍名牌”。

      “傍名牌”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既侵害了名企和消费者的利益,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局的重点打击对象。12月19日,在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四川省工商局局长万鹏龙给大家讲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前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有啥特点?来,一起“旁听”。

      “服役”23年迎来首次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它从199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今已“服役”23年。万鹏龙介绍,这部法在1993年国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出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

      不过,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急剧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修订完善。如今,执行了23年之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时俱进,迎来首次修订。据悉,11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会有啥明显趋势呢?万鹏龙说,有四个较为明显的趋势:

      一是更加强调发挥竞争政策的积极性作用,更加重视发挥工商部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力军作用;

      二是增加对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

      三是强化信用监管约束机制,注重加强通过信用公示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是增加了对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强制措施手段和处罚力度,增大了违法成本和法律责任。

      擦亮眼睛这些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的目的是为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万鹏龙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他还对“傍名牌”、虚假宣传等几种较为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进行了介绍↓↓

      一是仿冒行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可能)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这类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傍名牌”行为。通常,不法分子采取“搭便车”的手段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谋取不当利益。

      二是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三是商业贿赂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给予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需要符合三个要件,如图↓

      四是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些公用企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往往都是独家经营的,处于无竞争状态或竞争不充分的状态,一旦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万鹏龙说,除了以上几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其他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止“傍名牌”四川对这些行为打击力度同样大

      在最后,万鹏龙还向大家介绍了当前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几个特点。他说,通过对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和维护了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助推四川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虚假宣传、虚假表示和“傍名牌”案件占比较大。近两年来全省共查处2301件,占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60%-70%。

      二是对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查处力度较大。今年公用企业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共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121件,通过集中打击和整治,规范了行业行为,促进相关公用企业自查自纠,有力维护了民生权益。

      三是大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商业贿赂一直是工商部门持续打击的重点之一,近两年全省查处了61件。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相结合,构筑起治贿“天网”,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四是强化对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其他不正当行为查处力度。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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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省长学法:“傍名牌”、虚假宣传……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 2016年12月23日 19时4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有一种饮料不叫“营养快线”,叫“营养抉线”;有一种饼干不叫“奥利奥”,叫“粤利粤”;有一种糖不叫“大白兔”,叫“大白免”……它们不是名牌,却和名牌长得像“亲兄弟”,这种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傍名牌”。

      “傍名牌”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既侵害了名企和消费者的利益,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局的重点打击对象。12月19日,在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四川省工商局局长万鹏龙给大家讲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前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有啥特点?来,一起“旁听”。

      “服役”23年迎来首次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它从199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今已“服役”23年。万鹏龙介绍,这部法在1993年国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出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

      不过,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急剧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修订完善。如今,执行了23年之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时俱进,迎来首次修订。据悉,11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会有啥明显趋势呢?万鹏龙说,有四个较为明显的趋势:

      一是更加强调发挥竞争政策的积极性作用,更加重视发挥工商部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力军作用;

      二是增加对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

      三是强化信用监管约束机制,注重加强通过信用公示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是增加了对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强制措施手段和处罚力度,增大了违法成本和法律责任。

      擦亮眼睛这些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的目的是为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万鹏龙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他还对“傍名牌”、虚假宣传等几种较为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进行了介绍↓↓

      一是仿冒行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可能)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这类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傍名牌”行为。通常,不法分子采取“搭便车”的手段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谋取不当利益。

      二是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三是商业贿赂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给予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需要符合三个要件,如图↓

      四是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些公用企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往往都是独家经营的,处于无竞争状态或竞争不充分的状态,一旦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万鹏龙说,除了以上几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其他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止“傍名牌”四川对这些行为打击力度同样大

      在最后,万鹏龙还向大家介绍了当前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几个特点。他说,通过对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和维护了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助推四川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虚假宣传、虚假表示和“傍名牌”案件占比较大。近两年来全省共查处2301件,占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60%-70%。

      二是对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查处力度较大。今年公用企业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共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121件,通过集中打击和整治,规范了行业行为,促进相关公用企业自查自纠,有力维护了民生权益。

      三是大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商业贿赂一直是工商部门持续打击的重点之一,近两年全省查处了61件。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相结合,构筑起治贿“天网”,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四是强化对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其他不正当行为查处力度。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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