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4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3年07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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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要求,制定了《四川省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在全省开展一次彻底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依法关闭一批煤矿、处罚一批煤矿、停产整顿一批煤矿、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案例、宣传一批典型(以下简称“六个一批”),深刻吸取我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事故和泸州市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13年7月至9月底,对全省所有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生产矿井、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对所有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设施设备、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

      1、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及6月7日和6月9日召开的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2、是否认真按照《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矿安监局 省经信委关于停止煤矿井下一切作业活动的紧急通知》(川安监[2013]117号)责令辖区内煤矿真正停止井下作业。

      3、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是否按照省兼并重组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要求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产煤市(县)是否按照省兼并重组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要求,完成所有必要条件后,并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实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严格进行实施复产复工监督管理,是否按省政府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对复工复产煤矿进行了签字确认。

      4、小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今年已确定实施关闭的第一批矿井关闭进展情况;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确定上报情况;兼并重组编制方案进展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情况和维护社会稳定预案情况等。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定期研究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4号)的组织实施情况。各地是否制定并实施宣贯《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落实《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

      7、是否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成立煤矿大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落实。

      (二)对煤矿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

      1、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4号)的组织实施情况。是否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2、矿井依法生产建设情况。生产矿井是否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活动等;建设矿井是否过期或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等;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是否是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矿井;是否存在私挖滥采现象;是否存在非法挂靠、层层转包;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等。

      3、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头面、生产能力和人员核定制度是否落实;煤矿是否告知工人本矿合法的采掘头面;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假密闭掩藏非法违规采掘头面。

      4、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5、瓦斯治理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7、水害防治情况。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判明矿井有无冲击地压危险;是否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与开采强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9、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0、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11、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12、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13、在建煤矿情况。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改扩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行为。

      14、停产整顿煤矿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入井人员是否在规定区域从事相关整改作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检查方式方法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实施方案,对所有煤矿和每个矿井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上报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要对本企业大检查负总责,统一部署并组织对下属集团公司所有矿井进行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整改,逐条销号,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国资委。

      (二)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县所有煤矿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检查覆盖率100%。市级检查组要全覆盖所有市属煤矿,对辖区内各县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煤矿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三)省级监督检查全覆盖。国有重点煤矿,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地方煤矿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按照《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清理整顿和督导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2013]1号)督查分工,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开展清理整顿、兼并重组督导工作结合起来,牵头负责组织对分片对口市(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已经市、县级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的煤矿进行抽查,对抽查中检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要督促改进和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与‘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一并办公,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要求,省政府成立由刘捷副省长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负责大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负责制定市(州)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州)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以及联络人员名单,请于7月11日前报送省经信委。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刘 捷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蔡 竞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海林 省经信委主任

      孙建军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局长

      成 员:王 景 省监察厅副厅长

      雷开平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副主任、局长

      赵 辉 省经信委总经济师

      王 平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亚光 省国资委副主任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黄锦生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由黄锦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辉兼任。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各产煤市(州)、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公布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结果,并鼓励举报煤矿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切实保护举报人。对大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区要及时编发简报,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坚持严格执法,务求取得实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察暗访、回头复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整改无望的,要依法关闭。复产验收必须严格,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所属煤矿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乡镇煤矿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对停产整顿的地方煤矿,要挂牌督办,派人盯守,复工复产前必须经过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对停产整顿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由省国资委负责复产验收工作。对已列入关闭的矿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关实关死。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处置。企业和地方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要将大检查与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相结合,与省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与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复工复产验收检查督导相结合,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防治,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定期报送案例,及时掌握情况。市(州)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级部门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要每周五上午向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信委报送大检查工作的主要做法、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包括按照“六个一批”要求提供被关闭、停产、处罚煤矿名单及数额等);每月24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并于大检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2日前上报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廷辉 电 话:028-86645725

    责任编辑: an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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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3年07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安全监管局
  •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要求,制定了《四川省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在全省开展一次彻底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依法关闭一批煤矿、处罚一批煤矿、停产整顿一批煤矿、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案例、宣传一批典型(以下简称“六个一批”),深刻吸取我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事故和泸州市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13年7月至9月底,对全省所有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生产矿井、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对所有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设施设备、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

      1、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及6月7日和6月9日召开的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2、是否认真按照《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矿安监局 省经信委关于停止煤矿井下一切作业活动的紧急通知》(川安监[2013]117号)责令辖区内煤矿真正停止井下作业。

      3、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是否按照省兼并重组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要求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产煤市(县)是否按照省兼并重组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要求,完成所有必要条件后,并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实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严格进行实施复产复工监督管理,是否按省政府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对复工复产煤矿进行了签字确认。

      4、小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今年已确定实施关闭的第一批矿井关闭进展情况;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确定上报情况;兼并重组编制方案进展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情况和维护社会稳定预案情况等。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定期研究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4号)的组织实施情况。各地是否制定并实施宣贯《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落实《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

      7、是否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成立煤矿大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落实。

      (二)对煤矿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

      1、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4号)的组织实施情况。是否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2、矿井依法生产建设情况。生产矿井是否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活动等;建设矿井是否过期或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等;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是否是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矿井;是否存在私挖滥采现象;是否存在非法挂靠、层层转包;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等。

      3、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头面、生产能力和人员核定制度是否落实;煤矿是否告知工人本矿合法的采掘头面;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假密闭掩藏非法违规采掘头面。

      4、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5、瓦斯治理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7、水害防治情况。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判明矿井有无冲击地压危险;是否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与开采强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9、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0、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11、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12、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13、在建煤矿情况。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改扩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行为。

      14、停产整顿煤矿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入井人员是否在规定区域从事相关整改作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检查方式方法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实施方案,对所有煤矿和每个矿井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上报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要对本企业大检查负总责,统一部署并组织对下属集团公司所有矿井进行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整改,逐条销号,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国资委。

      (二)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县所有煤矿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检查覆盖率100%。市级检查组要全覆盖所有市属煤矿,对辖区内各县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煤矿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三)省级监督检查全覆盖。国有重点煤矿,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地方煤矿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按照《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清理整顿和督导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2013]1号)督查分工,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开展清理整顿、兼并重组督导工作结合起来,牵头负责组织对分片对口市(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已经市、县级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的煤矿进行抽查,对抽查中检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要督促改进和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与‘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一并办公,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要求,省政府成立由刘捷副省长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负责大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负责制定市(州)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州)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以及联络人员名单,请于7月11日前报送省经信委。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刘 捷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蔡 竞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海林 省经信委主任

      孙建军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局长

      成 员:王 景 省监察厅副厅长

      雷开平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副主任、局长

      赵 辉 省经信委总经济师

      王 平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亚光 省国资委副主任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黄锦生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由黄锦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辉兼任。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各产煤市(州)、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公布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结果,并鼓励举报煤矿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切实保护举报人。对大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区要及时编发简报,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坚持严格执法,务求取得实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察暗访、回头复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整改无望的,要依法关闭。复产验收必须严格,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所属煤矿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乡镇煤矿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对停产整顿的地方煤矿,要挂牌督办,派人盯守,复工复产前必须经过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对停产整顿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由省国资委负责复产验收工作。对已列入关闭的矿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关实关死。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处置。企业和地方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要将大检查与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相结合,与省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与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复工复产验收检查督导相结合,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防治,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定期报送案例,及时掌握情况。市(州)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级部门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要每周五上午向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信委报送大检查工作的主要做法、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包括按照“六个一批”要求提供被关闭、停产、处罚煤矿名单及数额等);每月24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并于大检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2日前上报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廷辉 电 话:028-86645725

    责任编辑: an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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