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 2019年04月04日 14时51分
  • 来源: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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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30号公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后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并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赋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相应监管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将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方式进行处罚。

    下一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规范经营,营造地方金融良好法治氛围。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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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 2019年04月04日 14时51分
  • 来源: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30号公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后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并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赋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相应监管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将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方式进行处罚。

    下一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规范经营,营造地方金融良好法治氛围。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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