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7年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来源: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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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认真履职,积极作为,扎实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2017年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欢迎各种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卫生计生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9日




  案例1:邢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介绍:2017年11月,泸州市泸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群众举报时发现,邢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泸县某镇开展牙科诊疗活动。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泸州市泸县卫生计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邢某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50元,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椅一张、药品一箱、器械一箱,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巴中市巴州区某美容美体中心无证行医案

  案例介绍:2017年10月,巴中市巴州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巴中市巴州区某美容美体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并且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中心没收非法所得6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例介绍:2017年11月,绵阳市平武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该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移送的一起非法行医线索时发现,某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11月2日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绵阳市平武县卫生计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药店没收非法所得832元、没收涉案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例介绍:2016年11月,达州市达川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使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州市达川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8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宜宾市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发现医疗废物流失后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案

  案例介绍:2017年4月,宜宾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宜宾市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中心未对诊断为梅毒、HIV抗体阳性的产妇分娩胎盘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胎盘流失后也未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该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宾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中心警告、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记录工作记录案

  案例介绍:2017年8月,四川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供血浆者供浆过程记录》记录不规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广安市广安区某医院出租承包科室案

  案例介绍:2017年5月,广安市广安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将康复科承包给非本院人员向某,向某以该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安市广安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院没收非法所得83297.3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承包人向某予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泸州市某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未经校验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案

  案例介绍:2016年10月,四川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泸州市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夫精人工授精项目校验时间已过的情况下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该院的行为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省卫生计生委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成都市某医院不具备资质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采血案

  案例介绍:2017年5月,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某医院非法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采血的举报线索,经调查发现,该院未取得产前筛查资质,与某检验中心合作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又称无创DNA检测)检测工作。该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991.29元、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广汉市某医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

  案例介绍:2016年12月,广汉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术、安取宫内节育器术。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汉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410元、罚款1274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眉山市东坡区某美容美体中心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例介绍:2017年8月,眉山市东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线索后,对某小区美容美体中心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心自2016年10月起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从事美容服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达州市宣汉县某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放射受检者邻近照射野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保护案

  案例介绍:2017年4月,达州市宣汉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为受检者进行DR摄片时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保护、出具DR诊断报告的人员不具备放射影像执业资质的违法行为。该院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宣汉县卫生计生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阿坝州汶川县某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案例介绍:2017年5月,阿坝州汶川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县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汶川县卫生计生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攀枝花市东区某现制现售水供应点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案例介绍:2016年11月,攀枝花市东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净水设备销售部安装于某小区客户接待服务中心的现制现售水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该销售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卫生计生局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销售部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自贡市某医院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案

  案例介绍:2017年7月,自贡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麻醉医生贺某某等4人从事放射工作和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上述4人在放射工作场所开展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该院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贡市卫生计生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某大学成都某宾馆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案

  案例介绍:2017年4月,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大学成都某宾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正常营业,在客房内摆放有烟灰缸,该酒店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卫生计生委给予该宾馆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巴中某学校涉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案例介绍:2017年5月,巴中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通过二次供水方式为该校师生提供生活饮用水。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巴中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校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四川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案

  案例介绍:2016年9月,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抽检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活性炭滤芯”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9:德阳市某游泳馆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例介绍:2017年7月,德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德阳市某游泳馆游泳池水质、浸脚池水质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报告书》显示,该游泳池池水中细菌总数、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该游泳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游泳馆经营公司警告、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资阳市安岳县某自来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案例介绍:2017年8月,资阳市安岳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县某自来水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水厂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直接负责管、制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混凝沉淀池等有漂浮杂物、池壁长有青苔、使用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管材的违法行为。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资阳市安岳县卫生计生局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水厂警告、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