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环保检测,给钱就能过?没门!

  • 2016年02月25日 15时42分
  • 来源: 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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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尾气达不达标,跟车主没有多大关系。”“机动车环保检测,给钱就能过。”近日,有部分车主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了类似问题。对此,绵阳市环保局相关人士给予了回应。

      据绵阳市环保局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机动车环保检测是国家法律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建成10家附设在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内的环保检测站,包括其他环保标申领点共有18个环保标志申领点,对于6年以内的车辆,不需要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车主仅需要凭相关证件即可领取,6年以上车龄的汽车,才需要进行环保检测。

      据介绍,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绵阳市机动车污染监控及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波告诉记者,绵阳市已于2015年7月建设并启用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管理及实时数据上传和视频监控等功能,同时该系统还与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接,从功能上已经实现省市两级共同监督管理,环保检验不合格,系统就无法打印环保标志,所谓给钱就能过的说法也没有可能。

      据了解,新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排放造假,有严格的惩处措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此外,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机环保部门希望广大市民和车主能理解和支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和监督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同时,也呼吁广大车主不要相信“代办”“包过”等虚假骗人信息,请社会各界有效监督,欢迎大家拨打机动车环保检测投诉热线:12369或0816-2964058进行举报。环保执法部门将核实违规违法问题,对涉事人员、检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向省环保厅申请吊销该检测机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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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环保检测,给钱就能过?没门!

  • 2016年02月25日 15时42分
  • 来源: 绵阳晚报
  •   “汽车尾气达不达标,跟车主没有多大关系。”“机动车环保检测,给钱就能过。”近日,有部分车主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了类似问题。对此,绵阳市环保局相关人士给予了回应。

      据绵阳市环保局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机动车环保检测是国家法律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建成10家附设在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内的环保检测站,包括其他环保标申领点共有18个环保标志申领点,对于6年以内的车辆,不需要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车主仅需要凭相关证件即可领取,6年以上车龄的汽车,才需要进行环保检测。

      据介绍,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绵阳市机动车污染监控及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波告诉记者,绵阳市已于2015年7月建设并启用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管理及实时数据上传和视频监控等功能,同时该系统还与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接,从功能上已经实现省市两级共同监督管理,环保检验不合格,系统就无法打印环保标志,所谓给钱就能过的说法也没有可能。

      据了解,新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排放造假,有严格的惩处措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此外,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机环保部门希望广大市民和车主能理解和支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和监督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同时,也呼吁广大车主不要相信“代办”“包过”等虚假骗人信息,请社会各界有效监督,欢迎大家拨打机动车环保检测投诉热线:12369或0816-2964058进行举报。环保执法部门将核实违规违法问题,对涉事人员、检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向省环保厅申请吊销该检测机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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