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36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按照自备电厂企业与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原则,现将我省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四川电网供区内利用生产过程中余热、余气、余压发电的企业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其余企业自备电厂均统一按每千瓦时0.02元(含税,下同)的标准缴纳系统备用费。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四川电网供区内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含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暂按每千瓦时0.015元标准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其电价空间用于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省属电网供区内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及交叉补贴收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新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函〔2014〕29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备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发改价格函〔2016〕1286号)等文件中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