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解读

  • 2018年10月12日 16时4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按照粮食收储政策市场化改革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对今年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进行了较大调整。日前,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制定印发了《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针对《预案》的变化和调整,结合农民关心的话题,现对今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新变化进行梳理解读,供售粮农民和有关方面参考。

      变化1:最低收购价价格下调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中籼稻的到库价”。2018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2018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为1.26元/斤,比2017年下调了0.10元/斤。

      下调最低收购价格,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水平,是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激活市场要素主体的重要举措。在具体收购过程中,收购价格等信息将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购价指的是到库价,与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不同,农民售粮前要综合考虑搬倒、运输等成本,自主决定到粮库售粮还是在田间地头就地销售。

      变化2: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适当延后

      《预案》对政策执行时间作了适当延后,缩短了最低收购价收购期。调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4天。

      新粮上市初期,市场较为活跃,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积极,《预案》适当延后政策执行时间,可以为市场化收购腾出空间,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价格。虽然政策执行时间有所延后,但在政策执行期内,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售粮时机,不必急于集中售粮。

      变化3:最低收购价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提高

      与往年不同,今年《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即达到一等、二等、三等的中籼稻。往年最低收购价政策可以收购的四等、五等粮,今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再收了,而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预案》提高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质量等级,是贯彻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向市场释放好粮好价的政策信号,引导种粮农户更加重视粮食质量。

      今年,四川部分稻谷产区受前期低温、后期阴雨天气影响,质量标准可能达不到国标三等及以上。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售粮前,尽可能对粮食进行清理整晒,以免因质量不合格退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低收购价政策明确,不放宽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在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都有样品和质价政策说明,农民朋友可前往咨询了解。经整理还不能达标的粮食,按照《预案》规定由地方政府引导组织收购处置,农民朋友可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

      变化4: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

      《预案》对食品安全指标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中籼稻,不进入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设置专门收购点,与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同步进行收购,确保售粮渠道通畅,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具体收购处置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粮发〔2018〕2号)执行。”

      变化5: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和停止条件更细化

      《预案》对政策启动条件进行了细化。在政策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中籼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集团成都分公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农业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中储粮集团成都分公司报中储粮集团公司,经批准在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中籼稻市场收购价格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为准。正式启动收购的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地区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变化6:收储定点更严格

      为保证严格规范执行政策,《预案》进一步提高了参与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库点资质。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经营资格、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比如需要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预案》规定,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和中储粮集团成都分公司共同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委托收储库点进行审核,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省政府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收储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的监督、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

      请有关粮食经纪人和售粮农民届时密切关注,选择公布名单范围内的收储库点销售粮食。

      变化7: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属地监管职责和收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更强化

      今年,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得到强化。《预案》规定:“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展最低收购价中籼稻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收储企业收储国家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

      各类收储企业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预案》规定:“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安全、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变化8: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严格

      今年,政策性收购过程中将更加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将更加严格。《预案》细化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售粮农民在收粮过程中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在所有收购库点,都张贴有监督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18年《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解读

  • 2018年10月12日 16时4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按照粮食收储政策市场化改革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对今年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进行了较大调整。日前,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制定印发了《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针对《预案》的变化和调整,结合农民关心的话题,现对今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新变化进行梳理解读,供售粮农民和有关方面参考。

      变化1:最低收购价价格下调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中籼稻的到库价”。2018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2018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为1.26元/斤,比2017年下调了0.10元/斤。

      下调最低收购价格,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水平,是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激活市场要素主体的重要举措。在具体收购过程中,收购价格等信息将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购价指的是到库价,与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不同,农民售粮前要综合考虑搬倒、运输等成本,自主决定到粮库售粮还是在田间地头就地销售。

      变化2: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适当延后

      《预案》对政策执行时间作了适当延后,缩短了最低收购价收购期。调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4天。

      新粮上市初期,市场较为活跃,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积极,《预案》适当延后政策执行时间,可以为市场化收购腾出空间,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价格。虽然政策执行时间有所延后,但在政策执行期内,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售粮时机,不必急于集中售粮。

      变化3:最低收购价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提高

      与往年不同,今年《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即达到一等、二等、三等的中籼稻。往年最低收购价政策可以收购的四等、五等粮,今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再收了,而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预案》提高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质量等级,是贯彻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向市场释放好粮好价的政策信号,引导种粮农户更加重视粮食质量。

      今年,四川部分稻谷产区受前期低温、后期阴雨天气影响,质量标准可能达不到国标三等及以上。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售粮前,尽可能对粮食进行清理整晒,以免因质量不合格退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低收购价政策明确,不放宽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在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都有样品和质价政策说明,农民朋友可前往咨询了解。经整理还不能达标的粮食,按照《预案》规定由地方政府引导组织收购处置,农民朋友可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

      变化4: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

      《预案》对食品安全指标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中籼稻,不进入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设置专门收购点,与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同步进行收购,确保售粮渠道通畅,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具体收购处置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粮发〔2018〕2号)执行。”

      变化5: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和停止条件更细化

      《预案》对政策启动条件进行了细化。在政策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中籼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集团成都分公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农业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中储粮集团成都分公司报中储粮集团公司,经批准在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中籼稻市场收购价格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为准。正式启动收购的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地区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变化6:收储定点更严格

      为保证严格规范执行政策,《预案》进一步提高了参与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库点资质。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经营资格、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比如需要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预案》规定,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和中储粮集团成都分公司共同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委托收储库点进行审核,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省政府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收储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的监督、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

      请有关粮食经纪人和售粮农民届时密切关注,选择公布名单范围内的收储库点销售粮食。

      变化7: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属地监管职责和收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更强化

      今年,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得到强化。《预案》规定:“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展最低收购价中籼稻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收储企业收储国家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

      各类收储企业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预案》规定:“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安全、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变化8: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严格

      今年,政策性收购过程中将更加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将更加严格。《预案》细化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售粮农民在收粮过程中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在所有收购库点,都张贴有监督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