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都江堰市财政局上述做法实际是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了保险代理市场的竞争,妨碍了都江堰市各行政机关、各市属国有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域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在购买保险代理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建议书》(川发改价检建〔2017〕1号),建议其责令都江堰市财政局改正相关行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与金祥保险合作的整改事宜,要求市财政局向工投公司下发终止协议的整改通知,解除两家公司的上述合作关系,妥善处理相关违法所得,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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