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 2017年08月29日 17时06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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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发改价格〔2017〕426号

    省级有关部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十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及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坚决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收费政策。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二、进一步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和行为

      (一)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吸纳国家机关为其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借助行政权力组织开展各种有偿活动。

      (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的制定或修改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按规定制定的会费标准,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严禁强制入会、强制收费。

      (三)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提供的有偿服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或以政府名义及政府委托事项为由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实施。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或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严禁以约谈、告诫等方式变相强制会员单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三、行业协会商会应规范财务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滥支或挪用。

      (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之外的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会费收据。

      (三)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公示,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公示。

      四、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对于会费结余过多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降低会费标准,减轻会员单位负担。

      五、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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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 2017年08月29日 17时06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川发改价格〔2017〕426号

    省级有关部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十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及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坚决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收费政策。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二、进一步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和行为

      (一)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吸纳国家机关为其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借助行政权力组织开展各种有偿活动。

      (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的制定或修改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按规定制定的会费标准,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严禁强制入会、强制收费。

      (三)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提供的有偿服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或以政府名义及政府委托事项为由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实施。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或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严禁以约谈、告诫等方式变相强制会员单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三、行业协会商会应规范财务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滥支或挪用。

      (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之外的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会费收据。

      (三)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公示,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公示。

      四、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对于会费结余过多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降低会费标准,减轻会员单位负担。

      五、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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