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发改价检处[2017]1号)

  • 2017年05月02日 18时08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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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6号法医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264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0日对你中心2015年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中心存在价格违法问题,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对你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规定法医类项目法医临床鉴定第32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收费标准600元。你中心在收费行为上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每一事项收取600元,构成了分解项目收费。上述项目按两项费用分解收取的共71例,涉及多收金额:71×600=42600元;按三项费用分解收取的共36例,涉及多收金额:36×1200=43200元。以上两项合计多收金额为858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委于2017年2月28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发改价检告〔2017〕1号)。你中心逾期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委于2017年3月16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川发改价检退〔2017〕1号)。截止退款期限届满,你中心未能退款85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中心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中心逾期未能退还的多收价款85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鉴于你中心能够主动配合检查,积极整改、纠正违法行为,且鉴定业务多为二次鉴定,具有复杂性、特殊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本机关对你中心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办理财政专用缴款手续,将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95800元(玖万伍仟捌佰元)按时汇缴到账。

      (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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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发改价检处[2017]1号)

  • 2017年05月02日 18时08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当事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6号法医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264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0日对你中心2015年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中心存在价格违法问题,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对你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规定法医类项目法医临床鉴定第32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收费标准600元。你中心在收费行为上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每一事项收取600元,构成了分解项目收费。上述项目按两项费用分解收取的共71例,涉及多收金额:71×600=42600元;按三项费用分解收取的共36例,涉及多收金额:36×1200=43200元。以上两项合计多收金额为858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委于2017年2月28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发改价检告〔2017〕1号)。你中心逾期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委于2017年3月16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川发改价检退〔2017〕1号)。截止退款期限届满,你中心未能退款85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中心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中心逾期未能退还的多收价款85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鉴于你中心能够主动配合检查,积极整改、纠正违法行为,且鉴定业务多为二次鉴定,具有复杂性、特殊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本机关对你中心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办理财政专用缴款手续,将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95800元(玖万伍仟捌佰元)按时汇缴到账。

      (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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