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2017年10月19日 18时07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字体:
  • 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教育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我们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将重新审核后的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本通知发布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考试考务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各市(州)应充分考虑基层办考的实际困难,保证县级考试机构的教育考试费不得少于国家和省提留后的70%。

      四、各类考试考务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管、考场租赁和印制证书、考场监(巡)考、评卷、录取等。各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收费应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六、招生体检费属于服务性代收费,具体体检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教育厅将执行情况报送我们审核后重新发布。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考试项目进行改革调整时,按改革后的考试情况另文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62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职对口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4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xls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2017年10月19日 18时07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教育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我们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将重新审核后的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本通知发布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考试考务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各市(州)应充分考虑基层办考的实际困难,保证县级考试机构的教育考试费不得少于国家和省提留后的70%。

      四、各类考试考务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管、考场租赁和印制证书、考场监(巡)考、评卷、录取等。各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收费应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六、招生体检费属于服务性代收费,具体体检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教育厅将执行情况报送我们审核后重新发布。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考试项目进行改革调整时,按改革后的考试情况另文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62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职对口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4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xls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