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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质量分析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三)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处理,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鉴定,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负责规划和组建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技术性贸易中涉及标准的有关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全省标准化信息。

(六)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质量、计量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执行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考核认可和监督管理,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违反有关认证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承担综合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配合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九)指导和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

(十)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省质监局组织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省质检局,由省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含甲级、乙级)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受理,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文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文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或是否同意批准的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并在有关网站或报纸上公布核准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7651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有整改项的应告知申请人整改事项及整改时限,形成技术评审结论。

3.决定责任:收到技术评审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07651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样机试验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3.决定责任:根据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报告的结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或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考评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考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等进行考核审查,并出具考核报告。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合格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35745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635745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核发)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责任主体 监督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书面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60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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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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