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建设和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四川盐业的实际,提出或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拟订全省盐业行业的总体布局及行业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盐业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计划组织全省盐业生产、分配、储存、调拨、运输和销售,保证市场供应。
(四)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综合平衡和审查本省盐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负责省盐业有关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全省盐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进行监督和调控。
(五)按照《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负责确定本省食盐的合理库存、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负责全省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按照盐业法规,负责全省盐政市场稽查工作,规范盐业市场,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大中型盐业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八)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的调整、改组、联合、统筹、协调工作,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九)协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盐业价格、税收等有关政策,参与省有关部门对盐业行业的经济调整工作。
(十)组织协调盐业重大科技项目、应用技术项目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实施;组织盐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推行技术进步。
(十一)负责贯彻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监督盐业产品质量,参与查处劣质盐的生产、销售。
(十二)负责组织全省盐业行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盐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指导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培养、交流及职工培训。
(十四)指导各地盐业主管单位和盐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以及省经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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