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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3-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42842

表3-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42842

表3-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42842

表4-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确认
责任主体 人事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考试。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42842

表5-1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责任主体 设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征求意见研究并形成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予批复。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4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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