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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

(二)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审核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及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九)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十)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指导市(州)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协助管理市(州)人防部门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责任主体 工程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条件,并在认定前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乙级)》,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责任主体 工程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条件,并在认定前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作出许可决定的,制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乙级或丙级)》;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从业能力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8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1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1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计划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表2-12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行为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责任主体 工程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同意备案的,依法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433747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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