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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省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省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省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森林资源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采伐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工作的监管力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森林资源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对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议取消)
责任主体 资源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森林资源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合法经营档案;加强对原料合法来源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野生动物捕捉(猎捕)监管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监管,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运输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标本采集审批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标本采集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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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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