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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03月18日  15时53分  来源: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拟订全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全省高速公路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及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制定交通运输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十)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收费公路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规划处,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收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收费公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由省发改委、财政厅会签审查后报省政府。

3.决定责任:省政府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建设管理处,公路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设计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厅建设管理处审查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厅公路局审查普通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各自对其审查的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进行设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施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厅建设管理处对申请人提出的属于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国、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525257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建设管理处,公路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厅建设管理处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家、省重点公路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厅公路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自对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意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水运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工程质量监督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水运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业绩核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非深水港口岸线的使用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跨河、临河建筑物建设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建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水运工程建设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建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督促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运输和船舶管理等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85525257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客运线路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客运线路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运力需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建设管理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厅建管处审查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申请材料,厅高管局审查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的相关材料,各自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影响公路通行安全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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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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