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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3-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招标人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表3-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0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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