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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6年08月31日 17时09分
  • 来源: 省教育厅网站
  • 【字体:
  •   川教函〔2016〕416号



    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文广新局,省内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巡视整改任务要求,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体现,是着力治理损害群众利益,营造风清气正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坚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全面做好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突出治理重点,明确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整治中小学有偿补课、择校乱收费和教辅材料散滥等问题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当前教育行风建设的重点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相关规定,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作为治理工作重点。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加强管理,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其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严明纪律要求,校长要带头执行规定,教师要坚决抵制、不组织、参与违规补课。对违规补课行为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继续巩固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成果。各地要认真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的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制定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夯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效,不断促进教育公平。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区域分布情况,均衡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规模,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建立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关系入学”的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继续深入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各市(州)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从省《教辅目录》中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未评议的学科、年级的教辅材料,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不能推荐及统一代购。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目录内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要做好为学生代购和指导学生使用教辅材料的工作,不得从中牟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执行收费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规定的教育定价管理权限做好教育收费管理相关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学费调整应严格履行成本监审等规定程序。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招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不得加价。

      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规定执行,研究生学费按照《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30号)规定执行。民办高校学费按照《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函〔2015〕606 号)有关规定。各高校在保证正常教学课时以外,举办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自愿参加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由各校自行确定。学校应与接受培训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在校学生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前培训,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培训费,对本校学生开展所学专业相关的培训不得收费。

      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各地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207号)各项要求,从2016年起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择校生(三限生),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206号)要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生。严禁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

      各校应严格按照要求,充分利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站等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严惩虚报冒领民生资金行为

      各地区、各学校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当前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做到资助政策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简化受助学生财务审签手续,推行银行卡集中发放方式,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结余资金清退和抵扣制度,每年定期报送资金结余及处理情况。加快推进资助管理信息化,扎实抓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中职考勤监管系统的全面应用,加强重点信息监控,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清理核查,务求资助精准。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推进中职学校资助资金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资助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对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查找本地、本校教育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按“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治理工作同业务深度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监管检查力度,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地区和学校,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公开通报、约谈诫勉,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此前有关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_).pd

    责任编辑: 胥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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