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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解读

  • 2016年10月08日 17时19分
  • 来源: 四川旅游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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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居全国前列,形成以乡村旅游合作社经济形态为鲜明特征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模式,为乡村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意见》出台背景

      四川是中国农家乐发源地,通过近3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省乡村旅游发展在全国具有突出地位,在促进我省城乡统筹发展、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农民增收致富、拉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凸现了独特作用。但同时暴露出影响乡村旅游做大做强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全省乡村旅游合作社总体发展滞后,据统计全省有5000余家农家乐、餐饮、旅游协会,组织形式较为松散,自我发展能力不强;而具有较强吸引力、能够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只有几十家,与现有上万家农民合作社相比差距太大。二是全省现有乡村旅游经营户10万余户,但存在单个经营户规模小、实力弱、发展水平低、粗放化经营、同质化竞争等问题,不利于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三是乡村旅游协会成员基本上是乡村旅游经营户,而拥有撂荒土地、闲置农房等资产资源却无经营、劳动能力的农户特别是贫困户排斥在外,不利于旅游扶贫,也达不到带动效应等等。这些制约因素倒逼我省乡村旅游要充分借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培育一批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

      省委、省政府强调要用创新方法加快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工作,在《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开创“三农”发展新局面的意见》(川委发〔2015〕1号)中提出“研究出台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发展新兴产业新型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意见》(川委办〔2015〕29号)也指出“支持农户合作经营,通过专业合作或股份合作成立合作社,参与新兴产业新型业态”。201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积极扶持农民发展休闲旅游业合作社”。

      二、《意见》出台意义

      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社的一种类型,是广大农民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和规章制度,自愿联合,民主管理,通过开展旅游服务共同分享收益的新型经济组织。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对促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是联结农户与农户、农户与企业、生产与市场的内在需求。通过将分散的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走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营销、统一价格,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乡村旅游品牌,增强乡村旅游融资和吸纳投资的能力,提高市场谈判地位和风险抵御能力。

      (二)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乡村旅游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乡村旅游合作社具有合作经营和集约经营的优势,有利于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乡村旅游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提高乡村旅游劳动生产率,降低经营成本,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现代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进程。

      (三)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机制创新,乡村旅游合作社可培养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提高农民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乡村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农村产业提升、新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是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主要模式和途径。

      三、《意见》篇章结构

      首先,《意见》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要以《合作社法》为依据,以引导、支持、服务为手段,积极推进乡村旅游合作社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拓展并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提出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和坚持规范指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川省乡村旅游合作社的五年建设目标。

      其次,《意见》提出了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要实施分类引导、推进融合发展、开展示范建设、提升发展水平、加强监督管理等五大重点任务

      第三,《意见》提出了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财税扶持、项目倾斜、金融支持、用地用水用电支持、人才支撑和激励机制等七个方面。

      四、《意见》突出一个核心

      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社的一种类型,必须按照《合作社法》相关规定,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核心,以服务农民为宗旨,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至少占乡村旅游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同时,明确了政府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中的规范、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

      五、《意见》四大关键词

      该《意见》在全国省级层面属首个,在充分借鉴农民合作社发展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乡村旅游发展实际,明确提出了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任务与工作方法。

      分类发展。四川各地乡村旅游和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意见》指出各地要先摸清现状,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引导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

      融合发展。一是鼓励现有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多种经营,开发多种业态,延伸产业链;二是立足于我省其它业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形成规模,鼓励这些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三是打破类型和行政界线,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与其他类型合作组织开展跨类型、跨区域合作、联合与兼并重组,形成一批有规模、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和乡村旅游合作社联合社。

      提升发展。《意见》指出,运用“互联网+”思维,到2020年,网站、短信、微信等平台建设覆盖率达到80%。积极推进互联网电商平台、线下销售网络发展,逐步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同时,提出旅游、农业等部门要指导和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积极开展系统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完善基础服务设施等。

      规范发展。《意见》要求以《合作社法》为依据,推进乡村旅游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即做好设立与登记、组织机构建设、财务管理等。同时,要求各级旅游、农业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乡村旅游合作社成员参与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合法权益。

      六、《意见》五大重点保障措施

      财税扶持。《意见》指出,各地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以重点支持、打捆支持等方式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银行贷款,鼓励各地给予适当财政贴息补助。对民族地区、贫困山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落实营业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项目倾斜。《意见》指出,国家和省级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涉农相关部门可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组织实施,提高其综合生产能力。优先考虑省级以上示范社申报各类财政支农项目等等。

      金融支持。《意见》指出,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涉农银行机构与乡村旅游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建立专门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保险机构要创新符合乡村旅游合作社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证监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等途径拓宽融资渠道。

      用地用水用电支持。《意见》指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乡村旅游合作社及其投资的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给予优惠。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民的承包地、集体土地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生产设施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发展乡村旅游;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人才支撑。《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旅游、农业、管理、营销、创意、法律等专业人员到乡村旅游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支持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为乡村旅游合作社提供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专题培训和人才交流、技术指导等服务。
    责任编辑: 龙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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