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民政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
2013年08月08日      来源: 广安市市民政局       【字体:

  广安市民政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函〔2013〕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议、提案,包括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交办的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按规操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建议、提案涉及的内容,按职能职责分工由有关科室(单位)具体承办。涉及需两个及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交主办科室(单位)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交办。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局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提出分类意见,经局分管领导或局长审定后,分送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二)承办。各科室(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签收,落实具体承办人员,按规定时限(会议期间的建议或提案5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的建议或提案3个月内办复)认真组织办理工作。如有建议、提案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提案后两日内退回局办公室并书面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交其他科室(单位)承办。

  (三)催办。局办公室在年度办理工作时限过半时,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对办理进度和办理情况进行催办。对有领导批示、难度大或需协调处理的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催办,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四)复函。各承办科室(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以规定格式(详见附件)书面向代表、委员答复。答复函件要体现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的标注“C”类;各承办科室(单位)草拟的答复函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局分管领导审核,送局主要领导签批,之后由办公室汇总统一送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五)寄送。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及“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寄送召集人。给人大代表的答复要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和市政府督查室,给政协委员的答复要抄送市政协提案委、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和市政府督查室。答复函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寄送相关代表和委员。

  (六)总结。各承办科室(单位)在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主办件3件以上的科室(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形成办理工作总结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集汇总科室(单位)办理情况,形成局年度办理工作总结,送审后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条 办理要求

  (一)建议或提案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联系,协办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商办,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办毕后由主办科室(单位)提交答复意见。

  (二)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积极反映情况;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应向建议代表、提案者说明缘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承办科室(单位)在办理前应主动与建议代表和提案者取得并保持联系,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真实意图,确保办理效果。重点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采取现场办理的方式,邀请代表、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人员召开座谈会,集中征求意见,周密组织实施,确保现场办理有影响、有质量、有效果。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3件以上的科室(单位),至少应确定1件,实行现场办理。

  (四)承办科室(单位)答复前,应上门或电话走访代表、委员,变“办文”为“办事”,交换答复意见。答复函发出后,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当面征求意见,对答复不满意或者基本满意的,要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月内再次做出书面答复。

  (五)加强办理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切实将代表、委员的合理化建议落实到各项民政业务之中,转变成推进民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建议、提案答复后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通报代表、委员,争取代表、委员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民政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总体负责市民政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分管工作中涉及到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具体工作。

  (二)对跨年度办理的“B类代表建议”(即承办科室(单位)上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在答复代表时,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和“B类政协提案”(即承办科室(单位)上年度办理的政协提案所提问题在答复委员时,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视同本年度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样,认真做好办理及答复工作。

  (三)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对承办单位未遵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办理任务的或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建议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大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

  2.市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

  3.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政协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

  附件1(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 ( 类)

  广安市民政局

  广民〔XX〕XX号

  


  广安市民政局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

  你提出的《 》(第 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安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及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市政府 督查室。

  附件2(市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 ( 类)

  广安市民政局

  广民〔XX〕XX号

  广安市民政局

  对市政协× ×届×次会议第 号

  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你提出的《 》(第 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安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及联系本单位专委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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