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2013年03月07日      来源: 内江市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7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议案(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省政协、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国家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办理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办理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经大会主席团会议确定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职权和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省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属于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职权和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协提案;县(区)人民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市政府部门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

  第九条 依法办理,按规操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条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职权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反映情况;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政府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协提案等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议案、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相关市领导,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室商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交办单位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认真办理,并向建议代表、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承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书面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意见,统一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市政协提案等,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书面办理意见函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市人大代表议案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答复函应当体现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标注“C”类;所提问题虽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可以作为参考的,标注“D”类。

  如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同建议代表、提案者进行沟通,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最终办理答复时限不得超过当年11月30日。

  第十三条 寄送。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人大代表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送召集人。寄送答复函件,需连同意见反馈表(一式三份)、信封和邮票一并寄送代表或委员。

  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承办的省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督查。承办单位应当适时检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对已答复并寄送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同建议代表、提案者进行联系,跟踪了解情况,督促代表、委员及时反馈意见,并在答复建议代表、提案者后2个月内,由承办单位统一收集反馈意见,并将代表反馈意见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将委员反馈意见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难度特别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收集代表、委员意见反馈表的最终时限不得超过当年12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积极开展对办理工作的督查,搞好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的通报,做好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承办10件以上的单位在10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分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参与办理过程,提出工作要求或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亲自研究和牵头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深入分析研究,跟踪办理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列支专项工作经费,每年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办理答复件等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工作不到位,建议代表和提案者意见较大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将办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督查督办、调查研究、专项办理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承办单位也应当完善相应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市人大代表建议主办件答复函件格式

  2.市人大代表建议会办件答复函件格式

  3.市政协提案主办件答复函件格式

  4.市政协提案会办件答复函件格式

  5.市人大代表意见反馈表

  6.市政协委员意见反馈表

  7.集体提案答复函件格式

CopyRight 2012 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 (028)86190174
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本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