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2012年07月11日      来源: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服务全市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工作全局。

  第三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统筹协调和指导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要求确定一名分管工作负责人,明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以下简称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会议(以下简称全省“两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三)省政府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在全省“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以下简称全市“两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立案确定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全市“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八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急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突出重点,认真督办。

  第十条 分级办理的原则。凡属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对各区(市)县政府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办理;凡属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上级交办机关反映。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办理工作情况,通过登门走访、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组织视察等多种形式,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办理进度、质量和实效。

  第十三条 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拟制答复函,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并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第五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制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坚持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处理建议提案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各承办单位有领导分管、有机构负责、有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联系协商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了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图,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商解决办法,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第十六条 督办落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对重点建议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七条 质量控制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控制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第十八条 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代表、委员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交办有关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一)建议提案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两会”闭会之日起15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根据建议提案案由,办理工作分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案由单一的建议提案交相关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案由的建议提案应明确分别办理单位或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建议提案。

  第二十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办结建议提案。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提案人的联系,办理前主动与建议提案人沟通,准确理解其建议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办理中和办理后,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

  (三)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对办理工作中需要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请示市政府,在市政府没有明确意见以前,承办单位不得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五)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主办单位汇总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六)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选择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提案,确定为重点建议提案,报市政府领导批阅、领办或督办。承办单位也要选择部分建议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办理。  

  (七)承办单位对办理回复要坚持实行“回头看”,回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反馈。  (八)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答复。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答复,并将答复函录入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网络系统或市政协提案办理网络系统。市政府领导牵头领办、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答复后将答复函和征询意见表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及市人大人代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一式二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市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然后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三)答复函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将印有单位名称(红色)的信笺作首页,统一编号,字号为秘字〔20××〕××号,在秘字前冠以承办单位规范性文号简称,同时,A、B、C分类标注在答复函件首页单位名称处的左下角。其中,A类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委员;B类件: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列入工作计划解决;C类件: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而留作参考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四)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附上《征求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附议的,答复领衔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集中协商,但要分别答复。  

  (六)承办单位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须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后答复。  

  第二十二条 检查。市政府办公厅主动会同市人大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实行“第二次办理”,并在1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或者主动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研究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总结。市政府办公厅在当年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起草市政府办理工作情况总结,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各承办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存档。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办理考评奖惩

  第二十五条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组织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复按“较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进行测评,并对测评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考核,按《成都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执行,通过承办单位自评、多方参与审评、年度目标考评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专项目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市政府令第156号)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和答复的,或者答复后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对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未按时提交协办意见,主办单位未发挥牵头作用,互相推诿的;  

  (三)对代表委员提出予以保密的事项而未保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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