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84号建议答复的函
川民函〔2021〕130号
朱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标扩面的建议》(第884号建议)收悉,经共商财政厅、省残联,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执行情况。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照料护理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与残疾人一道步入小康社会。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12月,民政厅联合财政厅、省残联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正式建立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护理补贴按照一级不低于80元/人.月、二级不低于50元/人.月的标准进行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位居西南片区第一,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成都、宜宾、泸州、广元、乐山、眉山、遂宁、阿坝等市(州)根据自身财力对两项补贴进行了提标或扩面。比如,我省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针对6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60岁以下经济困难的每人每月100元。达州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人.月。
(二)建立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我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之时,就建立了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每年增加10元,到2020年,已达到每人每月100元。2019年,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结合我省实际,2020年8月,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川民发﹝2020﹞88号),正式建立了我省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机制明确,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研究调整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残疾人保障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科学测算和全面论证,合理确定本地区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果。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将积极协调财政厅、省残联,适时启动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按现行财政分担机制落实资金保障,确保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和护理水平,切实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衷心感谢您对重度残疾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