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9号建议答复的函
孙久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建议》(第19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空气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确定问题
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层级确定的。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空气污染现状确定考核的原则、内容、目标和方法,分解下达到各省(市、区)。2017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将PM2.5年均浓度和优良天数率确定为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明确我省到2020年,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8%,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率达83.5%;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分解计划》,把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率作为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市(州)也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层层分解,压实责任。
二、关于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核的问题
国家在确定空气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时,经过专家论证,明确现阶段影响空气环境质量超标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尤其是PM2.5超标比较突出,同时广大群众对蓝天获得感密切关注。因此,突出解决主要矛盾,国家对各地考核指标统一确定为PM2.5和优良天数率。但正如您建议关注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等其它污染物对空气环境质量也有影响。您提出调整完善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把“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作为考核内容有很好的合理性、科学性,事实上国家目前每天每月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也是用“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进行评价。我们将积极向上汇报、反映,请国家确定“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指标时予以体现。
感谢您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8日
(联系人:王聪,联系电话:028—80589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