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0号建议答复的函(川民函〔2019〕100号)
陈泽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建议》(第82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015年12月,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明确“从2016年1月起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50元的标准继续实施护理补贴”。考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涉及面广,我省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就有100余万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全省暂不具备统一“提标扩面”的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号)明确:“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现应补尽补,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省级主要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目前,遂宁市、凉山州部分县实现了提标扩面。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财政厅、省残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和扩大补贴对象范围进行专题调研,视情出台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