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67号 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25日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字体:

  马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石棉矿独立工矿转型区废弃地相关政策 助力工矿区脱贫转型发展的建议》(第36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文件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的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为充分释放试点改革红利,经认真调研,2017年3月,我厅以正式文件方式书面致函自然资源部规划司,请求允许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布局在有条件建设区。同时,厅领导为此反复、多次亲赴自然资源部汇报工作,并邀请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领导多次到我省实地座谈调研。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自然资源部已经着手修订试点管理办法,我们继续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得到更大支持。

  二、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22号)规定,对《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及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在保障本县域内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目前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非贫困地区复垦的节余指标暂不能省内、跨省流转。为更好地发挥改革对生态文明建设和重大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我们仍将继续向部积极争取更大的政策突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杨韬;联系电话:028-8703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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