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64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25日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字体:

  张睿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严格管控砂石加工企业污染问题的建议》(第66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建议所提内容主要涉及砂石加工企业的尘噪、水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对砂石加工企业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一、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对达不到环保要求须整改的矿山,且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或被当地政府纳入关闭名单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采矿权证照注销工作。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提高砂石资源开采准入门槛。国土资源部门在采矿权审批工作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政策,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制度,坚持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规定,对无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不符合环保要求,危及生态安全的开发项目不予批准。

  三、为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省安监局、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明确了建筑用砂石的最低生产规模。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建筑用砂石的管理强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9日
  (联系人:梁峰;联系电话:8703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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