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4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08月21日 16时33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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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4号建议答复的函

      马克敏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两轮、三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第454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工作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制电动车购买保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有关立法和行政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执法部门及监管部门不能设立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必须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目前我国没有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因此,尚无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保险制度。

      二、关于“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限,强化质量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国家法律早已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限。

      目前,全省现有电动自行车(两轮)生产许可获证企业39家,2017年监督抽查25家生产企业40批次产品,合格40批次,批次合格率为100%;2018年1季度监督抽查21家生产企业40批次产品,合格40批次,批次合格率为100%。

      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国发〔2017〕34号),将助力车、电子毯、摩托车头盔等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目前,助力车的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技术规则正在制定中,待国家相关政策发布后,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三、关于“建立电动车驾驶资格许可制度”

      目前,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电动车驾驶资格相关管理办法。因此,从法律层面、政策方向等方面综合考虑,我省暂无法出台相应管理政策。

      四、关于“出台扶持电动车企业的政策法规,增强电动车安全性能”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正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待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我省将指导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提高电动车安全性能,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五、关于规范管理两轮、三轮电动车的工作措施

      2015年,由公安厅牵头,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保监局共同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路面管控、保险参保等开展了持续、深入、有效的整治工作,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大大加强,电动自行车保险覆盖率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受电动自行车没有年审制度、车主保险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参保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动全省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及推进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和办理牌证登记,大力提高电动自行车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率。二是加大对省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消费预警和提示,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安全的质量环境;及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对无牌无证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扣留车辆,严格依法处罚。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无牌无证低速电动两轮、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势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公安厅

      2018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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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4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08月21日 16时33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4号建议答复的函

      马克敏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两轮、三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第454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工作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制电动车购买保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有关立法和行政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执法部门及监管部门不能设立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必须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目前我国没有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因此,尚无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保险制度。

      二、关于“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限,强化质量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国家法律早已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限。

      目前,全省现有电动自行车(两轮)生产许可获证企业39家,2017年监督抽查25家生产企业40批次产品,合格40批次,批次合格率为100%;2018年1季度监督抽查21家生产企业40批次产品,合格40批次,批次合格率为100%。

      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国发〔2017〕34号),将助力车、电子毯、摩托车头盔等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目前,助力车的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技术规则正在制定中,待国家相关政策发布后,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三、关于“建立电动车驾驶资格许可制度”

      目前,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电动车驾驶资格相关管理办法。因此,从法律层面、政策方向等方面综合考虑,我省暂无法出台相应管理政策。

      四、关于“出台扶持电动车企业的政策法规,增强电动车安全性能”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正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待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我省将指导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提高电动车安全性能,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五、关于规范管理两轮、三轮电动车的工作措施

      2015年,由公安厅牵头,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保监局共同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路面管控、保险参保等开展了持续、深入、有效的整治工作,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大大加强,电动自行车保险覆盖率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受电动自行车没有年审制度、车主保险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参保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动全省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及推进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和办理牌证登记,大力提高电动自行车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率。二是加大对省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消费预警和提示,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安全的质量环境;及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对无牌无证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扣留车辆,严格依法处罚。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无牌无证低速电动两轮、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势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公安厅

      2018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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