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44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05月10日 15时23分
  •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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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类)

      同意对外公开

    李世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促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建议》(第94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流转纠纷建议很好,这些建议正是完善当前土地流转工作,改革创新,取得突破性发展的良策,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工作中逐步落实。

      一、关于建立健全配套规定

      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降低土地流转纠纷,有序推进土地合理流转,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川办发[2009]39号)、《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09]15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和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流转模式、流转程序、流转机制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都作了详细规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等,建立了登记监管、资格审查、合同管理、委托服务、用途管制等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总结地方经验,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完善推进。

      二、关于健全监督机制

      我厅畅通12336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违规违法的行为。2015年,我厅与国土资源厅联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号),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核实项目备案信息,确保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证农户的合法利益,10号文件对流转用途管制也做了明确规定,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同时,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租金支付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为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事后监管,确保农地农用,对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进行非农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建设的问题,我们将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强化土地流转服务保障,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动态巡查,确保流转土地农地农用。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畅通12336、微信等举报平台,加强土地巡查力度,严格监管土地流转后使用情况。鼓励村委会干部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通告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关于加强指导服务,规范运作程序

      我省非常重视土地流转服务,各地积极开展试点,搭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部分区、县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乡镇成立了流转指导站,村确定了流转信息员,基本做到了流转管理有机构、服务有人员。通过流转平台提供流转双方的供求信息,促进流转双方在市场信息相对充分的状态下达成交易意向,保障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减少流转纠纷。10号文件要求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提出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实现对土地流转和撂荒耕地的全程跟踪、动态监测。2017年4月11日省委编办和农业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川编办发﹝2017﹞34号),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乡镇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以县为单位统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农经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每个乡镇应配备与乡镇农业人口和工作量相应的农经专业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在现有编制限额内至少明确1名农经专业人员。今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34号),再次强调“完善流转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建立流转信息库,开展信息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根据您的意见,我们将积极推进村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促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四、关于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平台

      为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我省各地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通过流转平台提供流转双方的供求信息,促进流转双方在在市场信息相对充分的状态下达成交易意向,保障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减少流转纠纷。针对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平台,在2014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开始,我们考虑到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平台,做到全省统一规范,可节约成本费用。我厅制定了设计方案,编制了预算,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完善。最后报财政厅审核时指出国家实行的财政分级核算,省级财政不能列支,必须是一级管一级,所以全省未建立起统一的土地流转产权交易平台,因此转为分级实施平台建设。

      五、关于修订农村土地流转统一指导合同文本

      2010年,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就我省土地流转中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形式,分别制定出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农业[2010]72号),供合同双方签约时参考,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示范合同中对流转费用按照实物计价、货币兑付的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以一定的数额为基数,每年按照一定数额的标准增加,以及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复耕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61号文件要求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10号文件再次要求加强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我们将进一步结合您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合同文本有关条款。

      六、关于加大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宣传力度

      加强对中央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接着我厅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函〔2017〕1114号),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学深悟透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流转。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农民真正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到自愿流转,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发宣传册和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家喻户晓,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同时将结合您的意见积极推进更长效的普法培训机制,对基层干部、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政策、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确保农村土地法律政策深入人心。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9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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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44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05月10日 15时23分
  •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   (A类)

      同意对外公开

    李世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促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建议》(第94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流转纠纷建议很好,这些建议正是完善当前土地流转工作,改革创新,取得突破性发展的良策,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工作中逐步落实。

      一、关于建立健全配套规定

      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降低土地流转纠纷,有序推进土地合理流转,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川办发[2009]39号)、《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09]15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和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流转模式、流转程序、流转机制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都作了详细规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等,建立了登记监管、资格审查、合同管理、委托服务、用途管制等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总结地方经验,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完善推进。

      二、关于健全监督机制

      我厅畅通12336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违规违法的行为。2015年,我厅与国土资源厅联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号),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核实项目备案信息,确保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证农户的合法利益,10号文件对流转用途管制也做了明确规定,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同时,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租金支付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为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事后监管,确保农地农用,对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进行非农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建设的问题,我们将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强化土地流转服务保障,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动态巡查,确保流转土地农地农用。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畅通12336、微信等举报平台,加强土地巡查力度,严格监管土地流转后使用情况。鼓励村委会干部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通告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关于加强指导服务,规范运作程序

      我省非常重视土地流转服务,各地积极开展试点,搭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部分区、县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乡镇成立了流转指导站,村确定了流转信息员,基本做到了流转管理有机构、服务有人员。通过流转平台提供流转双方的供求信息,促进流转双方在市场信息相对充分的状态下达成交易意向,保障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减少流转纠纷。10号文件要求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提出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实现对土地流转和撂荒耕地的全程跟踪、动态监测。2017年4月11日省委编办和农业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川编办发﹝2017﹞34号),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乡镇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以县为单位统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农经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每个乡镇应配备与乡镇农业人口和工作量相应的农经专业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在现有编制限额内至少明确1名农经专业人员。今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34号),再次强调“完善流转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建立流转信息库,开展信息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根据您的意见,我们将积极推进村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促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四、关于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平台

      为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我省各地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通过流转平台提供流转双方的供求信息,促进流转双方在在市场信息相对充分的状态下达成交易意向,保障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减少流转纠纷。针对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平台,在2014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开始,我们考虑到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平台,做到全省统一规范,可节约成本费用。我厅制定了设计方案,编制了预算,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完善。最后报财政厅审核时指出国家实行的财政分级核算,省级财政不能列支,必须是一级管一级,所以全省未建立起统一的土地流转产权交易平台,因此转为分级实施平台建设。

      五、关于修订农村土地流转统一指导合同文本

      2010年,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就我省土地流转中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形式,分别制定出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农业[2010]72号),供合同双方签约时参考,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示范合同中对流转费用按照实物计价、货币兑付的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以一定的数额为基数,每年按照一定数额的标准增加,以及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复耕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61号文件要求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10号文件再次要求加强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我们将进一步结合您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合同文本有关条款。

      六、关于加大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宣传力度

      加强对中央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接着我厅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函〔2017〕1114号),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学深悟透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流转。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农民真正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到自愿流转,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发宣传册和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家喻户晓,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同时将结合您的意见积极推进更长效的普法培训机制,对基层干部、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政策、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确保农村土地法律政策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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