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第65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8年02月24日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尊敬的晏华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关心与重视。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改革》(第6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进入城镇,我们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紧紧围绕农民工融入城镇这个核心,扎实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越来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但我省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相差16.4个百分点,还有大量的“半市民化”和“两栖人”存在,为此,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一方面通过大力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补齐城市基础短板,提升城市功能,扎实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宜居县城建设等,“马路拉链”“逢雨必涝”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另一方面,大力实施“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城镇,拓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的载体,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明显增强。二是强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四川省及时出台了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成为破解我省城市管理工作滞后等难题的重要抓手,为指导各地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三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不断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保障措施,完善户口迁移工作流程,积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目前除成都外,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部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零门槛”。四是大力推进居住证制度。去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五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N”的政策体系。今年初,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重点解决9类人群的落户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养老、住房保障、医疗、教育等12项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对任务进行了一一认领,目前,部分配套政策已经出台。我们将加快推动其他未出台的配套政策尽快出台,深入推进出台政策的落地落实。文件对乡镇(街道办)一级保障能力逐步提高。申请人常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凭户籍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困难家庭或困难居民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均可向户籍地或所持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对于城镇中无居住证的常住人口,遭遇急难的情形时,可以向急难发生地县政府设立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关于“加大棚改力度,明确相关政策和措施”方面
  征地拆迁安置是征地工作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项内容,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该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实施征地拆迁,为被拆迁者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地政府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此外,我省还出台了川办发〔2008〕15号和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由省政府正式批准各地的新一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中房屋补偿按照主要房屋类型现状确定补偿类型为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四种类型,补偿价的制订原则是采用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结合本地的建筑材料、人工、运输等实际成本情况制订,其中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普遍为700元/㎡左右。这些拆迁安置政策贯彻了中央“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安置目标,践行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
  四年来,我省实施的“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共改造危旧房棚户区以及城中村约110万户,建设保障性住房25万套,约400万城镇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改善。对一些进城无力购买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我们一方面实施了“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每年将保障性住房房源的30%定向提供给农民工。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机制。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覆盖范围,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租房货币化,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创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落实国家支出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
  再次感谢您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关心,我们将重点关注您的建议,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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