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号议案办理意见的函

  • 2018年02月24日 16时22分
  •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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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广元代表团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第6号)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议案”建议将街区制纳入《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围绕街区制的推广所涉及的诸多方面考虑得很具体、很细致,所提建议也很有建设性,对推广街区制将展开的各项具体工作提供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对于优化城乡规划空间布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近年来,我厅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完善快速路,加密支路网,打通断头路,改造卡口路,提高路网密度,优化街区路网结构,畅通道路微循环,形成级配合理的地面路网系统”确立的推广街区制的系列原则和精神,指导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小街区规制”建设技术导则》,积极推进锦江宾馆片区、文家片区、茶店子片区、川音片区、兴隆湖片区等9大小街区规制示范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形成以小街区为基础的、交通便利、功能完善、尺度宜人、形态优美的城市空间。目前“街区制”在我国仍属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其涉及包括物权所有人在内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等问题,还需要进行试点探索(北京、山东、成都等地在推行试点),相关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手段还需通过实践探索进行总结和完善,其带来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对于“议案”中所提的有关意见建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实际,我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对于第2条建议,《条例》主要针对城乡规划管理,门类上属于经济法范畴,立法目的主要着重于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布局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空间;而物权领域在门类上属民法范畴,立法目的主要着重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明确物权所有、使用、处置、变动等民事权益内容。二者分属不同领域,可以在条件成熟并启动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对物权方面法律法规再行修订;第二,对于第5条建议,201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2017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两意见列明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系列意见和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装配式建筑属城乡建设领域,与城乡规划分属不同领域,建议可采取对照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第三,对于第6条建议,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暨危房改造属住房保障领域,《四川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年)》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和落实;第四,对于第14、15条建议,我省已出台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了相应规定。
      结合“议案”所提其他建议,我厅将按要求积极指导地方开展街区制试点,在试点中进行总结,形成我省街区制相关技术导则,并在全省推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街区制”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的重要模式纳入《条例》,特别是在有关城市布局、路网格局、住宅建设等方面切实贯彻“街区制”的理念,在相关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审批中强调对“街区制”理念的落实。 同时,对于“街区制”施行后带来的物权、物业管理、征收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我厅将主动探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指导。
      感谢翟峰等11名代表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关系和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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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号议案办理意见的函

  • 2018年02月24日 16时22分
  •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广元代表团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第6号)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议案”建议将街区制纳入《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围绕街区制的推广所涉及的诸多方面考虑得很具体、很细致,所提建议也很有建设性,对推广街区制将展开的各项具体工作提供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对于优化城乡规划空间布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近年来,我厅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完善快速路,加密支路网,打通断头路,改造卡口路,提高路网密度,优化街区路网结构,畅通道路微循环,形成级配合理的地面路网系统”确立的推广街区制的系列原则和精神,指导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小街区规制”建设技术导则》,积极推进锦江宾馆片区、文家片区、茶店子片区、川音片区、兴隆湖片区等9大小街区规制示范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形成以小街区为基础的、交通便利、功能完善、尺度宜人、形态优美的城市空间。目前“街区制”在我国仍属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其涉及包括物权所有人在内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等问题,还需要进行试点探索(北京、山东、成都等地在推行试点),相关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手段还需通过实践探索进行总结和完善,其带来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对于“议案”中所提的有关意见建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实际,我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对于第2条建议,《条例》主要针对城乡规划管理,门类上属于经济法范畴,立法目的主要着重于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布局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空间;而物权领域在门类上属民法范畴,立法目的主要着重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明确物权所有、使用、处置、变动等民事权益内容。二者分属不同领域,可以在条件成熟并启动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对物权方面法律法规再行修订;第二,对于第5条建议,201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2017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两意见列明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系列意见和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装配式建筑属城乡建设领域,与城乡规划分属不同领域,建议可采取对照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第三,对于第6条建议,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暨危房改造属住房保障领域,《四川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年)》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和落实;第四,对于第14、15条建议,我省已出台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了相应规定。
      结合“议案”所提其他建议,我厅将按要求积极指导地方开展街区制试点,在试点中进行总结,形成我省街区制相关技术导则,并在全省推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街区制”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的重要模式纳入《条例》,特别是在有关城市布局、路网格局、住宅建设等方面切实贯彻“街区制”的理念,在相关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审批中强调对“街区制”理念的落实。 同时,对于“街区制”施行后带来的物权、物业管理、征收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我厅将主动探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指导。
      感谢翟峰等11名代表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关系和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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