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470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02月24日 16时47分
  •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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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世亮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有效化解物业纠纷的建议》(第47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政府部门职能进社区制度,全面推行小区物业网格化管理,加强社区管理的巡查与监督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各地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政府部门职责,深入推进物业属地化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定期全覆盖的巡查,并及时通报巡查情况,使社区管理逐步深入物业管理,构建了属地综合管理体系。我们将继续广泛宣传《条例》,抓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构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街镇协调、区域统筹”的管理网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能进小区的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强化基层职能,建立联动机制。
      二、关于细化街道办、居委会、基层人民政府参与、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建立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我厅按照《条例》依法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指导各地加强了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了以房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我们将加强对市(州)房管部门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推动将物业管理情况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
      三、关于制定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探索建立政府指导价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模式,完善物管费用收支公示制度
      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宅物业管理规程》,明确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细化了物业承接查验、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秩序维护和环境维护等程序和内容,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为提高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提出了统一的标准。配合物价部门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将物业服务收费、停车费、特约服务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各项收费内容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我们将研究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物业考核标准》和《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公共物业考核标准》,把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纳入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的内容及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我们将开展全省物业服务成本调研工作,研究引入物业服务收费“第三方评估机制”。
      四、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加强临时物业规约的制定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前期顾问等方式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行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明确物业管理当事人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避免物业服务过程中开发企业遗留问题。我们将完善《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进一步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前期物业管理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积极引导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促进企业间的交流。
      五、关于建立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常态化、规范化,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大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明确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的参与主体、调解范围等。我厅会同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物业管理纠纷中人民调解工作做出具体规定。我厅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沟通,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纠纷矛盾预警机制。
      六、关于完善专项资金监管,明确每年定期公布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的具体时点
      我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并未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需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障。目前,成都市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探索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做法,我们将充分调研评估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实践经验,在有上位法支撑的前提下,研究实行物业保修金制度。
      七、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
      我们通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档案系统为载体,将信用管理、招投标管理、专家库管理、统计报表、创优申报等纳入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及时记录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优良和不良行为信息,实现我省物业管理全行业适时、动态管理。坚持每年开展一次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引导作用,带动提高全省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核查力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自律。
      感谢你对我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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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470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02月24日 16时47分
  •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李世亮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有效化解物业纠纷的建议》(第47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政府部门职能进社区制度,全面推行小区物业网格化管理,加强社区管理的巡查与监督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各地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政府部门职责,深入推进物业属地化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定期全覆盖的巡查,并及时通报巡查情况,使社区管理逐步深入物业管理,构建了属地综合管理体系。我们将继续广泛宣传《条例》,抓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构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街镇协调、区域统筹”的管理网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能进小区的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强化基层职能,建立联动机制。
      二、关于细化街道办、居委会、基层人民政府参与、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建立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我厅按照《条例》依法履行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指导各地加强了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了以房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我们将加强对市(州)房管部门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推动将物业管理情况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
      三、关于制定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探索建立政府指导价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模式,完善物管费用收支公示制度
      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宅物业管理规程》,明确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细化了物业承接查验、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秩序维护和环境维护等程序和内容,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为提高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提出了统一的标准。配合物价部门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将物业服务收费、停车费、特约服务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各项收费内容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我们将研究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物业考核标准》和《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公共物业考核标准》,把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纳入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的内容及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我们将开展全省物业服务成本调研工作,研究引入物业服务收费“第三方评估机制”。
      四、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加强临时物业规约的制定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前期顾问等方式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行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明确物业管理当事人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避免物业服务过程中开发企业遗留问题。我们将完善《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进一步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前期物业管理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积极引导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促进企业间的交流。
      五、关于建立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常态化、规范化,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大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明确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的参与主体、调解范围等。我厅会同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物业管理纠纷中人民调解工作做出具体规定。我厅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沟通,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纠纷矛盾预警机制。
      六、关于完善专项资金监管,明确每年定期公布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的具体时点
      我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并未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需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障。目前,成都市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探索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做法,我们将充分调研评估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实践经验,在有上位法支撑的前提下,研究实行物业保修金制度。
      七、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
      我们通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档案系统为载体,将信用管理、招投标管理、专家库管理、统计报表、创优申报等纳入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及时记录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优良和不良行为信息,实现我省物业管理全行业适时、动态管理。坚持每年开展一次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引导作用,带动提高全省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核查力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自律。
      感谢你对我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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