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45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12月25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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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胡左格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物采购的建议》(第4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基药范围的建议
     
      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为保证基层用药需要,明确各地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初,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础上,开展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目前我省基本药物品种共计825种,其中国家基本药物520种,省补基本药物305种。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35%-40%的比例选配基本药物以外的医保报销药品,基本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要。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深入推进,以及患者需求无限性与基本药物致力于“保基本”的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一小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个别药品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国家正在进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情况调研,拟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委已向国家建言献策,就基层用药的基本情况和分级诊疗的实际需要,提出了“适当优化扩大基本药物目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差异性、个性化需求”的政策建议。我委也待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临床必需和群众所需,及时、适当完善调整我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将常见病、慢性病的常用基础用药纳入基本药物范围,满足分级诊疗制度下群众用药需求。
     
      二、关于降低基药采购比例、提高挂网限量药品比例、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自费药品的建议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实现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诊疗,2014年、2015年我委相继出台《关于完善药品配备政策支持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关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慢性病等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在维护国家基本药物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从医保目录中配备使用35%-40%(采购金额占比)的非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保证分级诊疗下患者的用药需求。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文件精神,我们将积极向食药监部门建议加大基层零售药店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协同推进“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等工作,探索及推广第三方新型配送等方式,方便、快捷的保障基层群众用药需求。
     
      三、关于加强药物配送企业监管的建议
     
      为加强药品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医药购销正常秩序,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我省出台了《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对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量配送的,影响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执行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更好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我省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出现的不能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的情况,均应提前3个月告知医疗机构,并通过建立分级应对机制,各方协调推进短缺药品的供应。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企业的监管,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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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45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18年12月25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立胡左格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物采购的建议》(第4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基药范围的建议
     
      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为保证基层用药需要,明确各地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初,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础上,开展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目前我省基本药物品种共计825种,其中国家基本药物520种,省补基本药物305种。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35%-40%的比例选配基本药物以外的医保报销药品,基本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要。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深入推进,以及患者需求无限性与基本药物致力于“保基本”的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一小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个别药品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国家正在进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情况调研,拟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委已向国家建言献策,就基层用药的基本情况和分级诊疗的实际需要,提出了“适当优化扩大基本药物目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差异性、个性化需求”的政策建议。我委也待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临床必需和群众所需,及时、适当完善调整我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将常见病、慢性病的常用基础用药纳入基本药物范围,满足分级诊疗制度下群众用药需求。
     
      二、关于降低基药采购比例、提高挂网限量药品比例、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自费药品的建议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实现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诊疗,2014年、2015年我委相继出台《关于完善药品配备政策支持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关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慢性病等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在维护国家基本药物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从医保目录中配备使用35%-40%(采购金额占比)的非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保证分级诊疗下患者的用药需求。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文件精神,我们将积极向食药监部门建议加大基层零售药店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协同推进“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等工作,探索及推广第三方新型配送等方式,方便、快捷的保障基层群众用药需求。
     
      三、关于加强药物配送企业监管的建议
     
      为加强药品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医药购销正常秩序,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我省出台了《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对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量配送的,影响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执行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更好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我省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出现的不能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的情况,均应提前3个月告知医疗机构,并通过建立分级应对机制,各方协调推进短缺药品的供应。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企业的监管,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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