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7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7年08月25日      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四川省司法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7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周霖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公职律师管理体制 建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建议》(第347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研究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对建议的认识

  您关于创新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建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提得很好。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去年中央和省委相继下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46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对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推动公职律师制度在我省尽快建立正是我厅当前的重点任务。

  二、当前的工作状况

  2004年,我厅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四川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了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按照稳步推动、逐步发展、局部试点的原则,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300余名,成都、宜宾、攀枝花、泸州、南充、绵阳、遂宁、自贡等八市以及成都海关、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等部分省级单位申请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目前全省仅有宜宾市依托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了公职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和省国税局机关设立了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其他市州和省级单位的公职律师依托各自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宜宾市的公职律师事务所虽然以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开展工作,但仍以法律援助业务为主。

  我们非常认同您在建议中的观点,即“建立公职律师事务所能够形成统一、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公职律师制度作用的发挥”,您提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八项具体职能也对公职律师体制机制的建立和规范作了很好的注解,但就目前而言,“公职律师事务所模式”缺乏实践基础。从“两个意见”的规定来看,公职律师主要承担各党政部门法律顾问职责,与各单位法制、法规机构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已明确规定由各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管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日常业务,即“单位管理模式”;从工作实践来看,自2004年试点以来,大部分试点单位都采取“单位管理模式”,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而采取“公职律师事务所模式”的试点经验太少,不宜立刻推行,且绝大部分公职律师自身就是各单位内设法制、法规机构在职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业务管理也能避免“双头管理”的矛盾。相比之下,“单位管理模式”既符合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也比较贴合公职律师的履职需要,是我们在当前条件下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首选模式。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尚未明确,公职律师制度与有关制度尚未有效衔接,因此我省公职律师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去年司法部已经启动《律师法》的修改工作,将在立法中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为公职律师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但在《律师法》修订前,仅有中央和省委的“两个意见”作为指导公职律师工作的依据。“两个意见”规定较为原则,涉及对公职律师的审批程序、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否实习等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需由主管部门来细化落实,因此我厅正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的文件,切实做好《律师法》修订前公职律师的发展和规范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立足自身职能,加强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

  一是发展壮大队伍。细化明确公职律师申请的条件、受理及审批流程。指导各地尽快按要求开展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制证发证等事务性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二是完善管理规范。出台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在促进“两个意见”落实落地的同时较好的对接《律师法》的修订。严格规范公职律师的设立、发展及管理,全面、有序、稳步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建立。

  三是积极开展调研。调查掌握公职律师履职、发展、管理等情况,视情形开展“单位管理模式”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模式”比较研讨,在《律师法》修订、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制定等顶层设计上积极向司法部提供调研材料和建议。

  诚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6日

  (联系人:况玥,联系电话:028-8675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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