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峰代表:
你在省十二人大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四川田野文物保护力度的建议》(第7号)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为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在田野文物保护管理方面,一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设立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专门警务室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安全工作;二是强化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并面向公众开展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三是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同时,我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畅通社会资金、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渠道,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鼓励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通过集公众之力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工作。
感谢你对我省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文化厅
2017年5月23日
(联系人:何振华 联系电话:028—8626873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