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36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7年11月07日      来源: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字体:

川卫函〔2017〕127号 

    

胡均蓉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卫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第336号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投入”的建议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2.根据2012-2016年财务年报显示,各级财政投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为60.89亿元、68.58亿元、72.47亿元、76.48亿元和108.86亿元,呈逐年递增趋势。投入经费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培训等能力提升。 

  3.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我省对于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原则上按照业务收支结余待分配额的50%计提奖励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以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准,年人均不得超过1.5万元。上述计提比例和年人均标准,在2015年时,由之前的30%和8000元提高到50%和1.5万元,奖励基金的计提及比例和标准的提高,更加完善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保障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精神,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助经费。 

  二、关于“健全培训体系”的建议 

  目前我省已开设预防医学专业的本科院校有四川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川北医学院、成都医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等5所本科院校招收预防医学本科专业生,目前在校生2300余人。2016年我委已支持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申报预防医学专科专业,目前正在等待国家教育部审批备案,我委将继续跟进积极配合,力争今年实现预防医学专科专业招生。预防医学不在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根据需要可增设农村医学专业,该专业已涵盖基层预防医学的内容,目前全省共10所中职院校开设农村医学专业,在校生8000余人,每年毕业生2000余人。 

  三、关于“抓好定向培养”的建议 

  鉴于定向培养医学生,基层乡镇卫生院需要至少等3年才能用人,且存在很高的违约风险,所以我省从2016年启动贫困地区定向引进医学专科生项目,从每年的应届毕业生当中为贫困地区定向引进医学专科生800人,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在基层单位服务6年,省财政按3万元/人予以补助,每年1万元,分三年到位,分6年补助到定向生。计划实施到2020年,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引进医学定向专科生4000名。 

  四、关于“抓好在职培训”的建议   

  我委将加大支持面向基层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指导和立项工作。在2017年继教项目评审公布时,重点向儿科、精神科、全科等专业倾斜,确保各学科均衡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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