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17〕181号
谷运麒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比例的建议》(第506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关心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群众需求,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省《关于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高定1-2档工资的通知》(川人工〔1996〕37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8号)等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人员可高定1-2级薪级工资,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以来,省级相关部门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2011年10月印发《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4号),提出基层医疗机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四项基金,其中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考核奖励;2015年9月印发《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5〕136号),进一步加大考核奖励力度,奖励基金比例由30%提高到50%,年人均最高限额由8000元增加到15000元; 2015年12月,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医院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的通知》(川财社〔2015〕229号),明确内地医院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由不得超过35%提高为不得超过40%,三州医院为不得超过45%。为进一步解决“四大片区”待遇不高等问题,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要求各地逐步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四大片区”贫困县积极开展增加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试点,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据统计,2016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年人均收入达7万余元,实现年“四连增”。
但是,我省地形地貌差异大,区域发展极不平衡,贫困地区收入水平仍落后于平原地区。下一步,我们将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联合财政等部门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对艰苦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三州实际和脱贫攻坚需要,适当调整人员经费占比相关政策,促进三州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