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856号建议的答复
2015年05月05日      来源: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字体:

康钉荣代表:

  您提出的《解决远迁移民线外林地、园地问题的建议》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及《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68号令)的规定,为解决移民远迁后无法利用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对淹没线上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给予了补偿,对线外园地、林地及其他项目不进行补偿。

  二、处理原则

  对于您提出远迁移民淹没线上的园地和林地的处理问题,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和客观实际,目前在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主要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鉴于其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土地没有被淹没也没有被征收,没有补偿土地征收的相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移民远迁后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淹没线上剩余的园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清核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三是对移民原经营的园地林木和林地林木可通过外包或流转等形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合情合理的考虑了实际,维护移民的合法利益。

  目前,各地依据以上原则,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践中,已结合当地实际,对如何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移民线外园地和林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了许多有益经验。例如,我省自贡市小井沟水利工程涉及的远迁移民的线外园地和林地,是通过县政府组建的城投公司统一流转,统一经营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切实的维护了远迁移民的利益。

  三、有关意见

  对于您提出远迁移民线外园地和林地林木自行管理和流转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应给予补偿的处理建议意见,与国家、省现行的相关行业法规和管理政策规定不相符。对此,我们将积极利用多种方式和机会,向国家和省有关方面反映研究代表提出处理建议,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争取促成该问题尽快得到落实解决。

  谢谢您对移民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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