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5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4年12月25日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字体:

任毕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煤炭资源发展的建议》(第545号建议)收悉。按省政府督查室交办意见要求,我厅及时征得了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现汇总答复如下:

  一、对合法保留煤矿毗邻周边和深部煤炭资源(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配置利用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从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省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工作的若干细化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函[2014]43号)对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置利用煤炭资源提出了明确支持意见,鼓励对其所属矿井毗邻周边和深部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区域的资源整体勘查开发,进行机械化、规模化改造。同时提出了有关资源配置与利用政策措施,明确了配置利用要求、配置利用程序。

  二、2014年5月19日、7月2日国土资源部先后以国土资函[2014]159号、217号批复《四川省筠连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四川省古叙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优化了煤炭资源配置。从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布局,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确保了规划矿井的建设,充分利用了合法保留小煤矿周边及深部空白区和关闭煤矿剩余资源,支持了地方小煤矿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资源配置利用,我厅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超前谋划。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底组织召开了全省重要产煤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座谈会,研究贯彻落实川办函[2014]43号通知精神,就有关资源配置与利用问题,拟定了《关于修编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规范指导煤炭资源配置利用相关工作。从科学合理安全利用资源的角度,加快推进全省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再利用及煤炭资源配置工作,切实解决地方政府、煤矿企业集中关心的问题。

  三、为推进煤矿清理整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级相关部门就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办理、变更等办事程序进行了优化。川办函[2014]43号明确了采矿权登记程序;我厅制定了纳入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提交的资料要求及审批流程,明确将采矿权转让、变更合并审批办理,降低了条件,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省安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安全核准工作;省工商局明确煤炭开采经营,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予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登记办结。

  四、省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健康发展,川办函[2014]43号明确积极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省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煤炭行业的合理信贷需求,重点支持符合煤炭产业政策,集原煤采掘、煤的深度开发、煤层气综合利用及其配套发电产业链于一体的循环经济项目,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的煤炭企业以及过热项目盲目投资的信贷投放,稳步实施对落后生产或被关闭矿井的贷款退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支持保留煤矿企业的发展,在收益覆盖风险的情况下,支持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率定价,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五、目前煤矿企业面临的建设、生产经营困境,已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解决。2014年6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明确规定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着手研究清理规范涉煤收费项目,拟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研究制定减缓免办法,推动取消一批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收费项目;全面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乱摊派、乱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缔。国家近年来出台了多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在煤矿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工作中,川办函[2014]43号明确了税费扶持政策和有关税收政策措施,鼓励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在现行的税收政策管理体制下,国家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国家授权,地方不能自行出台包括税收返还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将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并争取支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为了调剂电力供需矛盾、稳定市场供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征收的基金已按照基金管理办法作了相应的安排,因此不存在退还价调基金的问题。仅川办函[2014]43号明确地方留成部分,可用于处理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煤炭行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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