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53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20年10月12日 13时44分
  • 来源: 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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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第0253号提案

    玉溪河引水工程位于芦山县宝盛乡玉溪村,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修建的跨流域引水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该工程以农田灌溉为主,将玉溪河水引入岷江流域,解决邛崃、名山、蒲江农业生产、生活用水,设计引用流量34立方米/秒,年均引水5.9亿立方米。

    近年,虽然结合河长制工作,我县对玉溪河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工作,并下大力气关闭了玉溪河引水工程上游的所有砂石场和污染企业,实现玉溪河河水水质稳定达标,进一步改善了玉溪河水环境质量,但因玉溪河引水工程在设计时,未考虑鱼类、水生生物回游通道及保证生态流量下泄的工程措施,加之自2017年起枯水期玉管局将从芦山县左、右支渠扣除水量,用于从大坝下泄生态流量,导致枯水期我县左、右支渠水量总共不足0.5m3/s,甚至出现断流脱水,严重影响玉溪河引水工程大坝下游的芦山县龙门镇、芦阳街道、清仁乡、思延镇、飞仙关镇5个乡镇(街道),约6万余人(占芦山县总人口的50%)生产、生活用水及水生态环境等。为进一步保障上述乡镇(街道)群众在枯水期时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提出如下建议:

    1.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减免芦山县每年向四川省玉管灌区管理局缴纳的水资源费,并进一步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利于促进玉溪河有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足额下泄玉溪河生态流量,保障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

    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53号提案答复的函

    川水办理〔2020〕2号

    杨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25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芦山县水资源费的建议

    2017年12月起,我省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7〕67号),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原水资源费不再征收。在水资源税施行后,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由税务机关牵头,水利部门主要职责为按季核定以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的实际取水量,以及定期向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的的取水许可、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信息等。

    芦山县每年向省玉溪河管理局缴纳的实际为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分级制定水价,水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省玉溪河管理局每年与芦山县人民政府签订农业供用水合同,按川价农〔2003〕61号文的规定征收相应农业水费。

    农业水费是维系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也是水管单位重要的经济来源。长期以来,水利厅一直在水费政策上也给予芦山县大力支持,在芦山县历欠水费数额较大情况下,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局仍坚持服务为本,按照和芦山县政府签订供用水合同,为芦山县提供了农业、生活、环境等方面的用水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要求,督促地方节约用水,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关于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生态补偿机制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目前,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四川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在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水利厅积极开展生态补偿研究与试点,2017年6月印发了《四川省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研究和试点。2016年,水利厅会同省发改、财政等部门调研矿山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组织各地开展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调研工作,对水土保持收费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组织沱江流域10市签订《沱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现省内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突破。

    但由于我省这项工作起步较晚,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生态补偿还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玉溪河引水工程生态补偿实施工作难度较大,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逐步加以解决。同时,我省财力十分薄弱,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落地实施带来较大困难。近年来,水利厅主要通过项目和资金倾斜来实现对玉溪河引水工程生态补偿,2005~2015年期间累计完成3.56公里渠道节水硬化防渗整治,水利血防工程渠系配套工程35.88公里。在芦山县实施水土保持项目2处,总投资1164万元。

    下一步,水利厅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寻求政策、技术和资金支持,力争落实玉溪河生态补偿政策。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有关跨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玉溪河引水工程生态环境保护。

    三、关于足额下泄玉溪河生态流量的建议

    玉溪河灌区属于无调蓄功能的水利工程,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为38.1m3/s。2018年7月,水利厅核发了玉溪河灌区的取水许可证,同时明确了最小下泄流量的取水许可审批规定,即:“玉溪河灌区采用筑坝引水方式,在大坝下游形成20km的减水河段,根据《水利水电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下游综合用水需求,应从坝址处下泄不低于3.81m3/s的水量;当来水流量小于3.81m3/s时,进一步优化调水方案,在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落实最小下泄流量。”

    2019年12月,水利厅印发了嘉陵江等5条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川水函〔2019〕1500号),其中对青衣江流域的雅安市芦山玉溪河引水枢纽断面最小下泄流量和保障率进行了规定,玉溪河枢纽工程断面最小下泄流量3.81m3/s,保障率75%。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省玉溪河管理局按照取水许可审批规定和《青衣江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玉溪河枢纽工程断面下泄流量的保障。同时,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后,在保障下游综合用水的情况下,合理满足玉溪河枢纽工程和芦山左、右支渠的下泄流量需求。

    四、关于保障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的建议

    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省玉溪河管理局于每年年初组织灌区内市、县(区)水利(水务)局编报年度用(需)水计划,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用(需)水计划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并报水利厅核定,在供水过程中省玉溪河管理局严格按照水利厅批复的年度供水计划进行供水。

    由于“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未纳入玉溪河灌区的年度供水计划,所以无法执行。若芦山县有“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的用水需求,我厅将督促省玉溪河管理局充分征求芦山县用水需求后科学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并签订供水合同,芦山县依法缴纳相应的水费。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省玉溪河管理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供水服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机制,减小用水矛盾。

    (联系人:付军瑞联系电话:15928769959)

    四川省水利厅

    2020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 范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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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53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20年10月12日 13时44分
  • 来源: 水利厅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第0253号提案

    玉溪河引水工程位于芦山县宝盛乡玉溪村,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修建的跨流域引水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该工程以农田灌溉为主,将玉溪河水引入岷江流域,解决邛崃、名山、蒲江农业生产、生活用水,设计引用流量34立方米/秒,年均引水5.9亿立方米。

    近年,虽然结合河长制工作,我县对玉溪河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工作,并下大力气关闭了玉溪河引水工程上游的所有砂石场和污染企业,实现玉溪河河水水质稳定达标,进一步改善了玉溪河水环境质量,但因玉溪河引水工程在设计时,未考虑鱼类、水生生物回游通道及保证生态流量下泄的工程措施,加之自2017年起枯水期玉管局将从芦山县左、右支渠扣除水量,用于从大坝下泄生态流量,导致枯水期我县左、右支渠水量总共不足0.5m3/s,甚至出现断流脱水,严重影响玉溪河引水工程大坝下游的芦山县龙门镇、芦阳街道、清仁乡、思延镇、飞仙关镇5个乡镇(街道),约6万余人(占芦山县总人口的50%)生产、生活用水及水生态环境等。为进一步保障上述乡镇(街道)群众在枯水期时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提出如下建议:

    1.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减免芦山县每年向四川省玉管灌区管理局缴纳的水资源费,并进一步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利于促进玉溪河有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足额下泄玉溪河生态流量,保障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

    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53号提案答复的函

    川水办理〔2020〕2号

    杨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25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芦山县水资源费的建议

    2017年12月起,我省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7〕67号),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原水资源费不再征收。在水资源税施行后,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由税务机关牵头,水利部门主要职责为按季核定以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的实际取水量,以及定期向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的的取水许可、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信息等。

    芦山县每年向省玉溪河管理局缴纳的实际为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分级制定水价,水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省玉溪河管理局每年与芦山县人民政府签订农业供用水合同,按川价农〔2003〕61号文的规定征收相应农业水费。

    农业水费是维系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也是水管单位重要的经济来源。长期以来,水利厅一直在水费政策上也给予芦山县大力支持,在芦山县历欠水费数额较大情况下,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局仍坚持服务为本,按照和芦山县政府签订供用水合同,为芦山县提供了农业、生活、环境等方面的用水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要求,督促地方节约用水,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关于落实下游补偿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生态补偿机制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目前,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四川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在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水利厅积极开展生态补偿研究与试点,2017年6月印发了《四川省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研究和试点。2016年,水利厅会同省发改、财政等部门调研矿山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组织各地开展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调研工作,对水土保持收费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组织沱江流域10市签订《沱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现省内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突破。

    但由于我省这项工作起步较晚,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生态补偿还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玉溪河引水工程生态补偿实施工作难度较大,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逐步加以解决。同时,我省财力十分薄弱,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落地实施带来较大困难。近年来,水利厅主要通过项目和资金倾斜来实现对玉溪河引水工程生态补偿,2005~2015年期间累计完成3.56公里渠道节水硬化防渗整治,水利血防工程渠系配套工程35.88公里。在芦山县实施水土保持项目2处,总投资1164万元。

    下一步,水利厅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寻求政策、技术和资金支持,力争落实玉溪河生态补偿政策。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有关跨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玉溪河引水工程生态环境保护。

    三、关于足额下泄玉溪河生态流量的建议

    玉溪河灌区属于无调蓄功能的水利工程,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为38.1m3/s。2018年7月,水利厅核发了玉溪河灌区的取水许可证,同时明确了最小下泄流量的取水许可审批规定,即:“玉溪河灌区采用筑坝引水方式,在大坝下游形成20km的减水河段,根据《水利水电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下游综合用水需求,应从坝址处下泄不低于3.81m3/s的水量;当来水流量小于3.81m3/s时,进一步优化调水方案,在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落实最小下泄流量。”

    2019年12月,水利厅印发了嘉陵江等5条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川水函〔2019〕1500号),其中对青衣江流域的雅安市芦山玉溪河引水枢纽断面最小下泄流量和保障率进行了规定,玉溪河枢纽工程断面最小下泄流量3.81m3/s,保障率75%。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省玉溪河管理局按照取水许可审批规定和《青衣江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玉溪河枢纽工程断面下泄流量的保障。同时,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后,在保障下游综合用水的情况下,合理满足玉溪河枢纽工程和芦山左、右支渠的下泄流量需求。

    四、关于保障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的建议

    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省玉溪河管理局于每年年初组织灌区内市、县(区)水利(水务)局编报年度用(需)水计划,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用(需)水计划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并报水利厅核定,在供水过程中省玉溪河管理局严格按照水利厅批复的年度供水计划进行供水。

    由于“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未纳入玉溪河灌区的年度供水计划,所以无法执行。若芦山县有“芦山左、右支渠丰水期4.5m3/s,枯水期最低2.5m3/s以上流量”的用水需求,我厅将督促省玉溪河管理局充分征求芦山县用水需求后科学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并签订供水合同,芦山县依法缴纳相应的水费。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省玉溪河管理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供水服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机制,减小用水矛盾。

    (联系人:付军瑞联系电话:15928769959)

    四川省水利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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