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09月26日 10时16分
  • 来源: 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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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明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第0374号提案)收悉,公安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警种进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关于从源头上规范的问题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一直将电动车管理作为交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近年来始终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持严管态势。2008年5月1日,《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施行,将非机动车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职能职责。公安厅配套出台了《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核发非机动号牌。目前,全省共登记注册电动自行车715万余辆,其中超标车672万余辆,标准车43万余辆。2018年9月,公安厅邀请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中心及内蒙古、江苏、深圳、武汉等地公安交管部门相关领导和专家召开了电动车源头治理暨交通安全管理研讨会,重点对电动车管理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制造和销售伪劣电动车犯罪相关认定问题、各地电动车治理经验介绍、运用刑事和行政手段开展电动车源头管理的制度建设等进行了研讨。

    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各地分三个阶段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为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推进新国家标准的实施,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明确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要求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和登记使用环节的监管,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退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严禁违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二、关于将电动车纳入正规管理序列的问题

    目前,电动自行车已纳入国家正规管理序列。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改了电动自行车部分参数,新增了防火性能、防阻燃、充电保护、防篡改性能强制要求,并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国家完整生产体系,生产企业必须通过CCC认证才能生产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销售未获CCC认证电动自行车行为,公安机关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

    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和《电动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强制标准出台后,低速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将纳入国家正规序列管理体系,切实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上路行驶行为,进一步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三、关于依法依规整治电动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四章第三节专门对非机动车通行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低速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道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开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的问题

    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在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纠查力度的同时,采取宣传阵地前移的方法,将纠违过程作为宣传文明交通的有利平台,加大现场教育引导力度,引导超标电动车违法人主动认识错误,提高守法意识,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二是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借助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因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通过真实的报道,警示广大群众吸取交通违法人员的教训,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养成文明参与交通的良好习惯。三是深入企业宣传。针对外卖、快递企业大量使用超标电动车的情况,深入到辖区快递、外卖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向企业通报快递、外卖企业的超标电动车违法情况及超标电动车退出工作情况,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不使用超标电动车,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效规范辖区快递、外卖企业超标电动车通行秩序。

    下一步,公安厅将联合省经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电动车新国家标准宣传贯彻行动,让全社会了解新标准,引导广大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遵守道路通行法律法规。

    四川省公安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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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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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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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第0374号提案)收悉,公安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警种进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关于从源头上规范的问题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一直将电动车管理作为交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近年来始终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持严管态势。2008年5月1日,《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施行,将非机动车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职能职责。公安厅配套出台了《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核发非机动号牌。目前,全省共登记注册电动自行车715万余辆,其中超标车672万余辆,标准车43万余辆。2018年9月,公安厅邀请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中心及内蒙古、江苏、深圳、武汉等地公安交管部门相关领导和专家召开了电动车源头治理暨交通安全管理研讨会,重点对电动车管理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制造和销售伪劣电动车犯罪相关认定问题、各地电动车治理经验介绍、运用刑事和行政手段开展电动车源头管理的制度建设等进行了研讨。

    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各地分三个阶段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为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推进新国家标准的实施,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明确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要求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和登记使用环节的监管,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退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严禁违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二、关于将电动车纳入正规管理序列的问题

    目前,电动自行车已纳入国家正规管理序列。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改了电动自行车部分参数,新增了防火性能、防阻燃、充电保护、防篡改性能强制要求,并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国家完整生产体系,生产企业必须通过CCC认证才能生产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销售未获CCC认证电动自行车行为,公安机关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

    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和《电动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强制标准出台后,低速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将纳入国家正规序列管理体系,切实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上路行驶行为,进一步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三、关于依法依规整治电动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四章第三节专门对非机动车通行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低速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道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开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的问题

    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在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纠查力度的同时,采取宣传阵地前移的方法,将纠违过程作为宣传文明交通的有利平台,加大现场教育引导力度,引导超标电动车违法人主动认识错误,提高守法意识,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二是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借助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因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通过真实的报道,警示广大群众吸取交通违法人员的教训,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养成文明参与交通的良好习惯。三是深入企业宣传。针对外卖、快递企业大量使用超标电动车的情况,深入到辖区快递、外卖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向企业通报快递、外卖企业的超标电动车违法情况及超标电动车退出工作情况,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不使用超标电动车,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效规范辖区快递、外卖企业超标电动车通行秩序。

    下一步,公安厅将联合省经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电动车新国家标准宣传贯彻行动,让全社会了解新标准,引导广大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遵守道路通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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