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07月08日 17时02分
  • 来源: 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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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革四川省委:

    你单位提出的《大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008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利益联结机制日益完善,带农惠农成效不断凸显,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产业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突出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根据相关职能,我们商请了相关处室意见,回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28号),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扶持政策体系、着力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造良好环境。一是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根据《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厅提出培育现代农户家庭农场,正在加紧拟制相关配套文件,为现代农户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策支撑。同时,我厅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内容,部、省两级职业农民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优先安排现代农户家庭农场主。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在符合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中的税费、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支持力度。今年以来,已争取到3500万元资金用于11个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县(市、区)及三台县、旺苍县、射洪县、渠县、石棉县对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进行扶持,为全省的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工作推进路径。二是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2018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数量达99553个,其中农民合作社联合社399个。我省积极引导经营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入或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升合作社合作实力和发展能力。引导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社。截至2018年底,有14.3万个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入农民合作社,合作社入社成员416.8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农户25.9万户),成员中普通农户382.1万户,带动农户654.5万户,分别占全省农业经营户总数的22.9%和39.4%。今年,我省下发了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文件,目前正在摸底排查阶段。以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为抓手,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夯实乡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基础,为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规范土地流转机制

    目前,我省所有县(区、市)均完成外业调绘指界、农户签字确认,基本完成确权登记任务。今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川农函〔2019〕241号),进一步强调严格按照农民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的程序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行为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权益。近十年来,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多次下发关于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文件及通知,一贯坚持土地流转始终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进一步强调严格按照农民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的程序指导土地流转工作。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农业〔2010〕72号),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签约时参考,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

    三、创新融资担保方式

    根据相关职能,我们商请了四川省财政厅意见,回复如下:一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支持举措,支持和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项目统筹安排一点、流转主体出资一点”的方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具体操作模式和支持方式由示范市、县自行统筹确定,加快探索适宜自身特点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我们也将同步建立激励奖补机制,将构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机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等项目资金分配因素范畴。对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二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省级财政建立了奖补政策,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各地可用好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力度,助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缺乏问题。三是落实保险政策扶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对各地开展烟叶、肉牛羊、水果、涉林等以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为保险责任的特色种养殖业保险,地方财政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的,省级财政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正向激励、先保后补,合理分担、适当奖补”的原则,按照市县政府保费补贴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市县政府奖补。同时,鼓励各地开展蔬菜、水果、肉牛羊等价格保险,对地方财政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补贴的,省级财政对市县政府给予适当奖补。四是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要求,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强化公益性服务方面,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着力建设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规范的运行机制、有精干的人员队伍、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条件的“五有”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在放活经营性服务方面,加大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

    根据相关职能,我们商请了相关处室意见,回复如下:一是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带动农业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形成由专业技术协会、行业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型合作社、专业化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性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公益性服务为主向经营性服务为主转变。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带动小农户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我省共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9957家,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725个、服务型农民合作社5692个和专业农业企业833家,社会化服务面积达967.1万亩。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2018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01亿元,2.01亿元用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要补助粮油作物生产的关键环节或薄弱环节,并向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生产探索,坚持以服务小农户为主,实行区域相对集中连片,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全省开展社会化服务面积671万亩。2亿项目资金支持20个粮油、生猪大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搭建服务综合平台、支持购买设施设备夯实服务基础和补贴购买社会化服务费用。2019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5亿元用于继续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再次感谢你单位对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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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07月08日 17时02分
  • 来源: 农业农村厅
  • 民革四川省委:

    你单位提出的《大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008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利益联结机制日益完善,带农惠农成效不断凸显,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产业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突出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根据相关职能,我们商请了相关处室意见,回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28号),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扶持政策体系、着力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造良好环境。一是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根据《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厅提出培育现代农户家庭农场,正在加紧拟制相关配套文件,为现代农户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策支撑。同时,我厅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内容,部、省两级职业农民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优先安排现代农户家庭农场主。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在符合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中的税费、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支持力度。今年以来,已争取到3500万元资金用于11个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县(市、区)及三台县、旺苍县、射洪县、渠县、石棉县对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进行扶持,为全省的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工作推进路径。二是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2018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数量达99553个,其中农民合作社联合社399个。我省积极引导经营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入或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升合作社合作实力和发展能力。引导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社。截至2018年底,有14.3万个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入农民合作社,合作社入社成员416.8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农户25.9万户),成员中普通农户382.1万户,带动农户654.5万户,分别占全省农业经营户总数的22.9%和39.4%。今年,我省下发了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文件,目前正在摸底排查阶段。以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为抓手,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夯实乡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基础,为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规范土地流转机制

    目前,我省所有县(区、市)均完成外业调绘指界、农户签字确认,基本完成确权登记任务。今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川农函〔2019〕241号),进一步强调严格按照农民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的程序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行为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权益。近十年来,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多次下发关于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文件及通知,一贯坚持土地流转始终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进一步强调严格按照农民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的程序指导土地流转工作。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农业〔2010〕72号),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签约时参考,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

    三、创新融资担保方式

    根据相关职能,我们商请了四川省财政厅意见,回复如下:一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支持举措,支持和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项目统筹安排一点、流转主体出资一点”的方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具体操作模式和支持方式由示范市、县自行统筹确定,加快探索适宜自身特点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我们也将同步建立激励奖补机制,将构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机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等项目资金分配因素范畴。对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二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省级财政建立了奖补政策,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各地可用好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力度,助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缺乏问题。三是落实保险政策扶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对各地开展烟叶、肉牛羊、水果、涉林等以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为保险责任的特色种养殖业保险,地方财政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的,省级财政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正向激励、先保后补,合理分担、适当奖补”的原则,按照市县政府保费补贴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市县政府奖补。同时,鼓励各地开展蔬菜、水果、肉牛羊等价格保险,对地方财政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补贴的,省级财政对市县政府给予适当奖补。四是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要求,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强化公益性服务方面,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着力建设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规范的运行机制、有精干的人员队伍、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条件的“五有”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在放活经营性服务方面,加大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

    根据相关职能,我们商请了相关处室意见,回复如下:一是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带动农业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形成由专业技术协会、行业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型合作社、专业化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性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公益性服务为主向经营性服务为主转变。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带动小农户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我省共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9957家,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725个、服务型农民合作社5692个和专业农业企业833家,社会化服务面积达967.1万亩。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2018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01亿元,2.01亿元用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要补助粮油作物生产的关键环节或薄弱环节,并向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生产探索,坚持以服务小农户为主,实行区域相对集中连片,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全省开展社会化服务面积671万亩。2亿项目资金支持20个粮油、生猪大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搭建服务综合平台、支持购买设施设备夯实服务基础和补贴购买社会化服务费用。2019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5亿元用于继续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再次感谢你单位对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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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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