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二次会议第0914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2月31日 16时10分
  • 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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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亚琼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第091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准入机制,提供乡村医生保障水平”的建议

    在准入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为缓解村医补充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自2016年以来均组织了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考试合格后发放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由各地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经过近年来的考试,补充了一批合格村医,有效缓解了村医补充问题。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组织实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不断补齐村医空白。

    在养老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建立三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城乡居民。目前国家已明确不再针对特殊群体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明确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自贡、泸州、绵阳、成都等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特别是为年老村医按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促进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我委已在全省范围内转发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要求各市(州)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尽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二、关于“充实后备力量,优化乡村医生人才结构”的建议

    乡村医生深入基层是最能第一时间解决农村居民疾病的一支重要的医疗队伍。为推动人才服务基层,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毕业后回原定向服务地服务一定年限。目前,已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3800名,每年吸引1000余名卫生人才服务基层。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550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

    三、关于“拓宽收入渠道,改善乡村医生生活条件”的建议

    我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历来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了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一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省财政补助0.45万元/个(对高海拔地区补助1万元/个),市县财政补助0.25万元/个,2018年省级财政共拨付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资金4.85亿元。二是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不低于40%的任务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三是村卫生室按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四是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补助等。目前,各地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和实施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使村卫生室“网底”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四、关于“规范执业行为,降低乡村医生医疗风险”的建议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强对村医的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各地在规范职业保障方面出台了相应措施,比如巴中每年为乡村医生购买20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不低于1000元的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加强村医执业管理,转发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促进各地规范职业保障。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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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二次会议第0914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2月31日 16时10分
  • 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 周亚琼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第091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准入机制,提供乡村医生保障水平”的建议

    在准入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为缓解村医补充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自2016年以来均组织了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考试合格后发放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由各地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经过近年来的考试,补充了一批合格村医,有效缓解了村医补充问题。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组织实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不断补齐村医空白。

    在养老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建立三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城乡居民。目前国家已明确不再针对特殊群体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明确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自贡、泸州、绵阳、成都等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特别是为年老村医按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促进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我委已在全省范围内转发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要求各市(州)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尽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二、关于“充实后备力量,优化乡村医生人才结构”的建议

    乡村医生深入基层是最能第一时间解决农村居民疾病的一支重要的医疗队伍。为推动人才服务基层,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毕业后回原定向服务地服务一定年限。目前,已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3800名,每年吸引1000余名卫生人才服务基层。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550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

    三、关于“拓宽收入渠道,改善乡村医生生活条件”的建议

    我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历来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了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一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省财政补助0.45万元/个(对高海拔地区补助1万元/个),市县财政补助0.25万元/个,2018年省级财政共拨付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资金4.85亿元。二是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不低于40%的任务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三是村卫生室按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四是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补助等。目前,各地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和实施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使村卫生室“网底”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四、关于“规范执业行为,降低乡村医生医疗风险”的建议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强对村医的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各地在规范职业保障方面出台了相应措施,比如巴中每年为乡村医生购买20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不低于1000元的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加强村医执业管理,转发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促进各地规范职业保障。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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