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0月24日 09时25分
  • 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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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员提出《关于规范专业服务采购建立招标评标指引的建议》(第1250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业服务业低价中标现象突出”的问题

    当前政府采购市场中存在“专业服务业低价中标现象突出”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也有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的原因。近年来,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遏制低价中标现象;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惩违规低价中标行为。

    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据了解,财政部正在按照会议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推进相关制度的尽快完善实施。

    二、关于“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招标评标指引,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制度,并加强政府监管职能,以解决低价中标的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招标评标指引”的建议。您提出的“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招标评标指引”、“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建议,在财政部2017年修订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有规范,对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等环节进行了统一明确规范,建立了全流程的规则指引,其中服务类采购包括专业服务采购。下一步,我们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积极抓好制度落实。

    (二)关于“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制度”的建议。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放开部分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各省价格主管部门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律师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各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据了解,我省发改委已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门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律师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相关行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相关服务机构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及收费有关的具体事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推动有关措施实施到位,确保专业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工作落到实处。

    (三)关于“服务采购方主管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服务招标比选办法”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外,还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目前只有财政部制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属于此范畴,且“服务采购方主管行政部门”不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因此,服务采购方主管行政部门没有制定招标比选办法的法定权限。

    (四)关于“加强专业服务行业政府监管职能”的建议。近年来,相关专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全省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行业执业质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氛围。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专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分类监管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坚决查处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督促其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外,还把存在严重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发挥其“反面典型”的作用,与诚信体系建设和“黑名单”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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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0月24日 09时25分
  • 来源: 财政厅
  • 委员提出《关于规范专业服务采购建立招标评标指引的建议》(第1250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业服务业低价中标现象突出”的问题

    当前政府采购市场中存在“专业服务业低价中标现象突出”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也有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的原因。近年来,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遏制低价中标现象;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惩违规低价中标行为。

    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据了解,财政部正在按照会议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推进相关制度的尽快完善实施。

    二、关于“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招标评标指引,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制度,并加强政府监管职能,以解决低价中标的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招标评标指引”的建议。您提出的“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招标评标指引”、“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建议,在财政部2017年修订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有规范,对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等环节进行了统一明确规范,建立了全流程的规则指引,其中服务类采购包括专业服务采购。下一步,我们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积极抓好制度落实。

    (二)关于“建立专业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制度”的建议。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放开部分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各省价格主管部门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律师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各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据了解,我省发改委已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门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律师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相关行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相关服务机构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及收费有关的具体事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推动有关措施实施到位,确保专业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工作落到实处。

    (三)关于“服务采购方主管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服务招标比选办法”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外,还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目前只有财政部制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属于此范畴,且“服务采购方主管行政部门”不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因此,服务采购方主管行政部门没有制定招标比选办法的法定权限。

    (四)关于“加强专业服务行业政府监管职能”的建议。近年来,相关专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全省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行业执业质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氛围。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专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分类监管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坚决查处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督促其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外,还把存在严重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发挥其“反面典型”的作用,与诚信体系建设和“黑名单”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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