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47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0月18日 16时22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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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明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建议》(第064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03、900-999-49)”属于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具有毒性(T)、腐蚀性(C)、易燃性(I)、反应性(R)和感染性(In)。目前,我省有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仅限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含铬废物)3家单位具备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二、关于“建议环保部门在普查各地市(州)实验室等危险废物产废特点及产废量的情况下,由省政府出台政策,相关地市(州)政府牵头,落实资金,由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如采取民间投资加政府补贴支持等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合理规划布局,建设更多的处置站点,增大处理能力,以满足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理需求。减小产废单位长期大量存放和长途转运中的风险,降低转运费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产废单位的经济负担”建议

    (一)认真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按照《固体法》要求,我省每年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纳入申报登记范围,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技术分析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二)加强规划引导。

    2017年9月,经政府同意,我省印发了《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统筹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骨干工程项目13个,预备工程项目13个,覆盖全省21个市(州)。《规划》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艺满足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种类需求,鼓励建设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同时,以德阳市、内江市、自贡市、绵阳市、广元市、达州市、泸州市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试点,作为区域危险废物处置的有效补充。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49.86万吨/年,其中新增能力40.5万吨/年;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73.16万吨/年,其中新增能力23.3万吨/年。

    (三)强力推进危废规划项目建设。

    我省高度重视规划项目推进工作,把提升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纳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并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建立了规划项目“月调度,季通报”制度,通过加强调度、科学评估、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函督办、通报等措施,强力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截至2019年3月底,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骨干项目中,1个项目(眉山项目)已完成建设,并通过了我厅组织的技术审查,正在按程序公示;2个项目(合计建设规模12.9万吨/年)已开工建设,预计于2019年底前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中,德阳一期项目已建成投运,内江项目(10万吨/年)正在进行土建施工,德阳二期(8.5万吨/年)和绵阳项目(10万吨/年)已取得环评批复,正在开工建设。上述项目建成后,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将新增80万吨/年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四)出台技术指南,规范实验室废物管理。

    为规范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我厅印发《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环发〔2017〕73号),规范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规范了产生单位源头控制、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及委托处置利用全过程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去年,会同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125号),明确了实验室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相关要求。

    (五)出台危废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规范处置行为。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省发改委、原环境保护厅、原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明确不同种类、形态、危害特性、处置工艺危险废物的收费标准,要求区分可进行综合利用的特殊危险废物类、医疗废物类、废弃化学品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其他危险废物类、危险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类等,按规定收取处置费用。

    三、关于“目前,在各地区不能及时建成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前,建议由政府指定专门的部门,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站点,统一管理,集中储存、转运、处置。并通过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置,提高危废管理的规范性,降低风险,降低各类费用”建议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目前国家在我省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因此,除上述3类危险废物以外,目前在我省开展其他危险废物单独收集和贮存经营活动,尚无国家上位法依据。

    实验室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包含一种或多种,如收集、贮存和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带来重大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明确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以确保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

    目前国家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待正式印发后,我省将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推进全省危险废物收集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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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47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0月18日 16时22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 王明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建议》(第064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03、900-999-49)”属于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具有毒性(T)、腐蚀性(C)、易燃性(I)、反应性(R)和感染性(In)。目前,我省有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仅限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含铬废物)3家单位具备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二、关于“建议环保部门在普查各地市(州)实验室等危险废物产废特点及产废量的情况下,由省政府出台政策,相关地市(州)政府牵头,落实资金,由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如采取民间投资加政府补贴支持等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合理规划布局,建设更多的处置站点,增大处理能力,以满足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理需求。减小产废单位长期大量存放和长途转运中的风险,降低转运费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产废单位的经济负担”建议

    (一)认真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按照《固体法》要求,我省每年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纳入申报登记范围,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技术分析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二)加强规划引导。

    2017年9月,经政府同意,我省印发了《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统筹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骨干工程项目13个,预备工程项目13个,覆盖全省21个市(州)。《规划》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艺满足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种类需求,鼓励建设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同时,以德阳市、内江市、自贡市、绵阳市、广元市、达州市、泸州市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试点,作为区域危险废物处置的有效补充。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49.86万吨/年,其中新增能力40.5万吨/年;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73.16万吨/年,其中新增能力23.3万吨/年。

    (三)强力推进危废规划项目建设。

    我省高度重视规划项目推进工作,把提升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纳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并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建立了规划项目“月调度,季通报”制度,通过加强调度、科学评估、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函督办、通报等措施,强力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截至2019年3月底,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骨干项目中,1个项目(眉山项目)已完成建设,并通过了我厅组织的技术审查,正在按程序公示;2个项目(合计建设规模12.9万吨/年)已开工建设,预计于2019年底前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中,德阳一期项目已建成投运,内江项目(10万吨/年)正在进行土建施工,德阳二期(8.5万吨/年)和绵阳项目(10万吨/年)已取得环评批复,正在开工建设。上述项目建成后,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将新增80万吨/年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四)出台技术指南,规范实验室废物管理。

    为规范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我厅印发《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环发〔2017〕73号),规范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规范了产生单位源头控制、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及委托处置利用全过程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去年,会同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125号),明确了实验室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相关要求。

    (五)出台危废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规范处置行为。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省发改委、原环境保护厅、原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明确不同种类、形态、危害特性、处置工艺危险废物的收费标准,要求区分可进行综合利用的特殊危险废物类、医疗废物类、废弃化学品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其他危险废物类、危险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类等,按规定收取处置费用。

    三、关于“目前,在各地区不能及时建成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前,建议由政府指定专门的部门,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站点,统一管理,集中储存、转运、处置。并通过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置,提高危废管理的规范性,降低风险,降低各类费用”建议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目前国家在我省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因此,除上述3类危险废物以外,目前在我省开展其他危险废物单独收集和贮存经营活动,尚无国家上位法依据。

    实验室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包含一种或多种,如收集、贮存和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带来重大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明确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以确保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

    目前国家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待正式印发后,我省将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推进全省危险废物收集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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