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943号提案回复的函

  • 2019年10月18日 16时02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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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丽平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关于简化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环评程序的建议》(第0943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关心。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厅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四川省相关规定,简化环评的程序”的建议

    2018年,我厅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在环评领域力度不断加大,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一是依法把环评审批中与其他审批事项的位置关系,由过去的串联改为并联。环评不再作为其他审批的前置条件,仅作为开工的前提,环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我厅审批的环评报告书平均用时26.12个工作日,仅为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的43.5%,审批的环评报告表平均用时11.18个工作日,仅为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的37.3%。二是最大限度减少环评审批。依法将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2018年,全省6.2万多个建设项目完成登记表备案,占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总数的83%,为建设单位极大地节省了成本、减轻了负担,同时,全省环评行政管理效能也得到大幅提升。三是继续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在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基础上,2018年按照“抓大放小、有放有收,应放尽放、放管结合”的原则,报请省政府同意,再次调整又下放了约5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2014年以来,共向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放了约85%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省级环评审批量仅占全省总量的0.7%。四是启动了环评改革督导工作,对遂宁、雅安、乐山等市(州)开展了环评改革督导,帮助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解决环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基层环评管理能力和水平。五是创新环评精品培训模式,首次举办了为期十天的全省环评工作效能提升骨干培训班,帮助地方培养了一批环评“明白人”。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我省在环评管理中,对《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积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其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凡地方生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要求的,我厅均及时出具意见并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5年6月4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环评管理中,建设项目应按以上要求执行。

    二、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全国均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名录》,对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分类管理。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大力推进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已对《名录》实施多次调整。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方面,环评“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环评审批,大幅减少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数量,通过修法,依法将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2018年上半年,全国备案项目环评412864个,占全国项目环评总数的八成。也就是说,现在项目环评的80%无需审批。需要审批的9万多个建设项目中,编报告书的仅占8%,大大减少了环评工作量”。从我省环评管理数据来看,超过80%的建设项目仅需开展环评登记表备案,和全国水平一致。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不断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更加有力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我省也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不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推进“区域环评+环评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环评管理工作的关心。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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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943号提案回复的函

  • 2019年10月18日 16时02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 尚丽平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关于简化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环评程序的建议》(第0943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关心。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厅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四川省相关规定,简化环评的程序”的建议

    2018年,我厅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在环评领域力度不断加大,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一是依法把环评审批中与其他审批事项的位置关系,由过去的串联改为并联。环评不再作为其他审批的前置条件,仅作为开工的前提,环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我厅审批的环评报告书平均用时26.12个工作日,仅为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的43.5%,审批的环评报告表平均用时11.18个工作日,仅为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的37.3%。二是最大限度减少环评审批。依法将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2018年,全省6.2万多个建设项目完成登记表备案,占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总数的83%,为建设单位极大地节省了成本、减轻了负担,同时,全省环评行政管理效能也得到大幅提升。三是继续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在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基础上,2018年按照“抓大放小、有放有收,应放尽放、放管结合”的原则,报请省政府同意,再次调整又下放了约5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2014年以来,共向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放了约85%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省级环评审批量仅占全省总量的0.7%。四是启动了环评改革督导工作,对遂宁、雅安、乐山等市(州)开展了环评改革督导,帮助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解决环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基层环评管理能力和水平。五是创新环评精品培训模式,首次举办了为期十天的全省环评工作效能提升骨干培训班,帮助地方培养了一批环评“明白人”。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我省在环评管理中,对《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积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其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凡地方生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要求的,我厅均及时出具意见并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5年6月4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环评管理中,建设项目应按以上要求执行。

    二、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全国均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名录》,对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分类管理。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大力推进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已对《名录》实施多次调整。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方面,环评“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环评审批,大幅减少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数量,通过修法,依法将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2018年上半年,全国备案项目环评412864个,占全国项目环评总数的八成。也就是说,现在项目环评的80%无需审批。需要审批的9万多个建设项目中,编报告书的仅占8%,大大减少了环评工作量”。从我省环评管理数据来看,超过80%的建设项目仅需开展环评登记表备案,和全国水平一致。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不断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更加有力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我省也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不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推进“区域环评+环评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环评管理工作的关心。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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