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00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0月18日 15时38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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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春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环境管理效能的建议》(第0300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0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全国多个城市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都市也在试点范围之内。试点以来,成都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承诺制改革,我厅给予了成都市支持和指导。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意见》印发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拟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下一步,待《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我厅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

    感谢您对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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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00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9年10月18日 15时38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 徐春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升环境管理效能的建议》(第0300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0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全国多个城市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都市也在试点范围之内。试点以来,成都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承诺制改革,我厅给予了成都市支持和指导。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意见》印发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拟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下一步,待《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我厅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

    感谢您对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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