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95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29日      来源: 四川省水利厅       【字体:

  关于将湖泊、水库、湿地、渠道、塘堰等水域全部纳入我省全面推行湖长制范围的建议

第0956号

湖泊、水库、湿地、渠道、塘堰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景观文化功能。据统计,我省现有湖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29个,跨省湖泊1个(泸沽湖);全省已建成各类水库8117座,总库容476.25亿立方米,总座数位列全国第四位;现有湿地总面积174.78万公顷(不计水稻田),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为166.56万公顷,全省湿地总面积在全国排名第八位。

党的十九大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今年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基础上,提出全面实施“湖长制”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出台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把湖泊正式纳入到河长制的工作中来,加强湖泊保护管理,维护湖泊健康生命,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河长制这项改革工作的不断实践和深化,是加强湖泊的管理保护、改善水体的生态环境、维护水体的健康生命、实现各类水体的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湖长制的意见》要求,将正式把湖泊纳入湖长制推行范围,由于我省除湖泊外,水库、湿地、渠道、塘堰等数量众多、水域面积广,认为在湖泊、水库、湿地、渠道、塘堰等水域全面推行湖长制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一是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而湖泊往往与水库、湿地、渠道等水域水系沟通串联,形成多种多样的河湖水系,支撑了流域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需要;二是湖泊、湿地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湿地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三是湖泊、水库、湿地等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四是湖泊、水库、湿地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湿地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六是把水库、渠道、塘堰纳入湖长制,有利于全面加强我省城乡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护,有利于防止水库、渠道水污染,有利于全面保障城乡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建议

一、全面推行湖长制。借国家全面推行湖长制的契机,将我省湖泊、水库、湿地、渠道、塘堰一并纳入我省全面推行湖长制的实施范围,基本实现河湖库渠塘等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河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河湖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河湖执法监管机制,统一行动,齐心合力,综合治理,确保我省到2018年底全面建立湖长制。

二、加强综合执法。建立健全湖泊、水库、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区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不断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实现信息互通互享。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四、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宣传河(湖)长制工作和河湖科普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主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湖环境、建设水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问责。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A类

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9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川水办理〔2018〕16号)

杜春明委员:

您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将湖泊、水库、湿地、渠道、塘堰等水域全部纳入我省全面推行湖长制范围的建议》(第0956号)已收悉。水利厅高度重视,立即指定相关厅领导牵头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行湖长制”的建议

2017年11月下旬,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后,水利厅及时与水利部衔接,了解指导意见内容和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立即行动,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2018年工作重点。目前《2018年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要点》已印发。

年初,水利部下发《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8〕23号)。省河长制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关于全面贯彻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三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部门、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及部分市(州)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实施意见(送审稿)》明确了在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基础上,将全省所有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的目标要求。目前,《实施意见(送审稿)》已通过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一次会议暨总河长会议审议,正在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程序签发,将于近期印发实施。

二、关于“加强综合执法”的建议

为加强综合执法,一是省河长制办公室将组织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多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管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管活动,加强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各有关部门将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排水、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三是集中整治湖泊、水库、渠道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四是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动态监管。

三、关于“加强信息共享”的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科学布设入湖、湿地(重要天然湿地)、水库的河流以及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基于地理信息,依托数字城市,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对跨行政区域的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测。

四、关于“加强舆论宣传”的建议

2018年,我们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人与环境、经济与生态和谐相处、共存共生的重要意义,为推进湖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生态文明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增强城市、农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公告、公示牌、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对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管理保护第三方评估。

五、关于“加强严格考核”的建议

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人为造成相关水体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感谢您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本提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对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过程中,吸收了本提案的主要内容,提案的成效十分明显。希望您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的建议。

四川省水利厅

2018年5月23日

(联系人:邓天兰 028-8731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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